$藏格矿业(SZ000408)$ 对国家税务总局格尔木市税 务局下发的《税务事项通知书》(格税通[2024]02号)(以下简称《通知书》)合法性、合理性的质疑意见
今天晚上藏格矿业发布公告收到《通知书》要求公司补税及承担滞纳金,理由是:《通知书》认为,藏格钾肥与公司全资子公司格尔木藏格锂业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藏格锂业”)为关联企业,2021年至2023年,藏格钾肥向藏格锂业销售 卤水,与地区其他纳税人卤水销售价格相比,藏格钾肥卤水销售价格明显偏低。
我的质疑意见如下:藏格锂业是藏格钾肥的全资子公司,是藏格矿业的孙公司,藏格钾肥与藏格锂业的关系不是关联企业,税务部门认定关联企业是否有规范文件明确的税务解释,我不清楚。藏格矿业子公司藏格钾肥与孙公司藏格锂业,与盐湖股份相对蓝科锂业的关系在性质上是不一样的。盐湖股份在该公司只是持有部分股权。盐湖股份与蓝科锂业是关联企业,但藏格钾肥与藏格锂业父子关系,有本质 不同。
另外通知书虽然没有明确说地区其他纳税人是哪个,但大家明白就是盐湖股 份,众所周知,盐湖股份在察尔汗盐湖西段的矿区无论氯化钾还是碳酸锂资源的品位大大优于东段藏格矿业矿区的品位,并且这个差距不是一星半点,而是有天壤之别!我相信这个基本的客观事实不仅股民清楚,作为地方官员的格尔木税务部门的官员更清楚!公告没有说明格尔木国税局此次通知书计税依据是按碳酸锂资源量计征,还是按卤水吨位计征。
如果格尔木国税局此次通知书拟征税是按卤水量计征说明该局的理由根本没有考虑客观 事实,也有违行政执法公平、公正的基本要求,藏格矿业应顺应股民的要求向该局申请 行政复议以切实维护广大股民的合法权益!也希望格尔木国税局行政执法过程中更加注意公平、公正,记住上市公司姓公,是公众的公司!也请他们尊重与依法维护广大股民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