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城银支行与生牌家庭用品公司(Lcut)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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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城银支行与生牌家庭用品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4-22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7民初79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城银支行,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八一路2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0157033425N。

主要负责人:陈宙,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小明,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分行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振梁,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城银支行职员。

被告:生牌家庭用品公司(LIFETIMEBRANDS,INC.),住所地美国纽约花园市斯图尔特大道****号。

第三人:福建省亿隆家庭装饰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龙岩经济开发区黄邦路2号。

法定代表人:陈惠玲,总经理。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城银支行与被告生牌家庭用品公司(LIFETIMEBRANDS,INC.)、第三人福建省亿隆家庭装饰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2日立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城银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城银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万卫平

审 判 员  刘松青

人民陪审员  陈 鑫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陈晓芳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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