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谈不安抗辩权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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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假设美国生牌公司(LCUT)上海子公司与潮州的松发股份签订买卖合同(双务合同),约定松发公司先向美国生牌公司交付货物,美国生牌再向松发公司支付货款。后来美国生牌公司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对于美国生牌提出的交付请求权,松发公司拟行使不安抗辩权。
那么厂商的做法是否有法律依据?本文为您详细解答。
(1)中止履行
应当先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松发公司,有确切证据证明买受人美国生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履行:
a. 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b.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c. 丧失商业信誉;
d. 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美国生牌的短期偿债能力:
美国生牌公司年内到期债务为1.8亿美元;其账面现金仅剩余720万美元(现金比例4%)
现金比例是将流动性最强的现金类资产和流动负债进行比较,反映在最严苛条件下的短期偿债能力。
国内名企华瓷股份的现金比例超过100%,显示公司财务状况健康。债权人的利益得到保障。
现金比例的底线是20%,也就是美国生牌公司至少应保留3600万美元的现金(对应1.8亿美元到期债务)。但是公司流动资产中主要为:
存货 3亿美元
应收账款 1亿美元
现金 720万美元

流动资金 4亿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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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负债 1.8亿美元
存货占比(75%)过高表示存货积压严重,无法变现;而应收账款也有变成坏账风险。因此现金最能够衡量债务人的短期偿还能力。而债务人的现金比例仅为4%,远低于20%的安全边际。

结论:债务人美国生牌的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继续执行合同将导致厂商蒙受巨额损失。

(2)抗辩内容

a. 未履行合同的,拒绝履行。

b. 履行不符合约定的:拒绝相应的履行要求。

综上:松发公司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直接解除合同,以免自身权益遭到债务人的侵犯。

(3)后续

当事人松发公司在中止履行合同后,应当及时通知买受人美国生牌公司,对方提供适格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

如果债务人美国生牌公司在合理期限内找到适格担保人为其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并与债权人签订担保合同(从合同),松发公司应当恢复履行合同。否则可以维持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