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条款
结果合同里一行小字说:日常工资已包含竞业补偿。。。
竞业补偿金是在离职后发放的,离职前不需要。你说的日常工资可以包含的是保密费,但保密费不是必须发放的。
竞业补偿金在其离职之后,每月支付不低于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30%的补偿金,且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如果是在深圳的话,这个数是50%。
做成package就行了…别说劳动保护完全不存在的国内了,发达国家比如日本都有工资里已包含每月35小时的加班费条款,劳基署照样认可。
打工人看到自己签的合同上这种条款吓都吓死了,走司法途径的很少
竞业补偿要离职后发的
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