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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印股份(SZ000861)$ $海印转债(SZ127003)$


海印股份虚假陈述案一审判决

证券时报网 19:29


近日,备受关注的投资者诉海印股份(000861)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取得重大进展。“广州中院一审判决海印股份赔偿投资者李先生损失60167.85元,驳回投资者张先生的诉讼请求。”原告代理人之一、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表示。


案情回溯,2019年8月13日,海印股份发布《关于收到证监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广东监管局查明,海印股份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为合作开展用于防治非洲猪瘟的今珠多糖注射液的产业化运营一事,海印股份与许某太、海南今珠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签署《合作合同》,于2019年6月12日发布《关于签署合作合同的公告》,披露了合同签署情况、合同方介绍、合作协议主要内容、本次合作对公司的影响以及风险提示等。相关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广东监管局决定:对海印股份给予警告,并处以35万元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和金额不等罚款。


根据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的,受损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据厉健律师介绍,在处罚决定公布后,陆续有投资者以证券虚假陈述为由向广州中院起诉海印股份索赔。今年3月13日,广州中院安排部分案件开庭,其中包括厉健律师代理的两起案件。


广州中院一审判决显示,综合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是虚假陈述揭露日的认定问题,被告主张揭露日为2019年6月14日的理据充分,予以采纳。


“虽然一审判决尚未生效,但被告认可原告李先生损失金额,这对后续案件具有重要参考意义。”厉健律师称,根据司法解释,暂定在 2019年6月12日至2019年6月13日期间买入海印股份股票,并在2019年6月14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条件以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为准。律师费在投资者获赔后支付。


厉健律师进一步指出,根据一审判决,虽然海印股份虚假陈述行为持续时间只有短短两天,但考虑到股价异动、成交量等情况,预计符合最新索赔条件的受损投资者还将陆续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