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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仰-望: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 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 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 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 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对于公司与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之间发生资金、商品、服务、担保或者 其他资产的交易,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防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产的情形发生。 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控股地位侵占公司资产。公司对控股股东所持 股份建立“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的,公司应立即申请司法冻 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资产。//@仰-望:回复@麦当劳爱好者:把内容贴出来呀
引用:
2024-05-19 16:06
$洋河股份(SZ002304)$
反对洋河修改公司章程,尤其是第四十条。我会在 6 月 7 号投票反对。
第四十条一定程度上制止了大股东“不干净的小手”,保护了其余所有股东,尤其是散户的利益。
在过去,我并不担忧洋河的资金被侵占,在以后,我就得多加小心,这很不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