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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安科二审判决已作出 四主体承担赔偿责任】


2021年5月21日,中安科公司公告称,投资者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二审已判决,二审判决如下:
1、维持上海金融法院【(2019)沪 74 民初 1049 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
项;
2、撤销上海金融法院【(2019)沪 74 民初 1049 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第四
项;
3、一审被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安消技术”)对一审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在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中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4、上诉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一审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在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中的付款义务在 2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5、上诉人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一审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在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中的付款义务在 1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6、驳回被上诉人周向东、李淮川的其余诉讼请求。

本案二审判决结果作出后,其他平行案件会陆续启动审理程序,凡是符合法院认定的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可以继续起诉索赔。

凡在2014年6月11日至2016年12月23日买入$ST中安(SH600654)$ 股票,且在2016年12月24日之后继续持有或卖出存在亏损的股民可以联系报名参加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