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懂《民法典》系列一:那些与你生活息息相关的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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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并将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民法典》的发布标志着中国法治建设进入了新阶段,引发了社会各界的热议。本次《民法典》共计七编、84章、1260个条文,涵盖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等内容,可以说关系到人们生活方方面面。

就如部分媒体的标题所说,民法典——一部伴随着你从出生到死亡的法典。所以,不管是对于律师等法律从业者来说,还是对于普通大众来说,了解、学习《民法典》,关系到我们最为直接的权益。

因此,时贰闫将结合《民法典》内容,推出系列解读文章,从各编内容出发,解读其对于社会生活各方面的影响。本篇文章作为先导文,将选取各编中热点变化内容,进行分析解读。

一、总则篇热点变化内容

01

突发紧急状况,孩子无人照料怎么办?

社会新闻:湖北黄冈农民因疫情隔离,导致家中留守脑瘫儿子饿死 

2020年1月24日,湖北黄冈市农民鄢小文因疑似患新冠病毒肺炎被隔离,独留患有脑瘫的大儿子鄢成在家中。因为鄢成四肢瘫痪需要有人喂食,鄢小文担心儿子没人照料曾发微博求助。但没想到1月29日下午,悲剧还是发生了,处于隔离状态的鄢小文收到儿子死亡的消息。

《民法典》第34条第四款: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对比上条社会新闻,我们才能体会到《民法典》第34条第四款的重要性。在突发情况出现时,作为社会自治组织、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自身的职责,避免像脑瘫患儿饿死的人道惨剧发生。

对于21世纪的中国来说,这种儿童因无人照料导致身亡的消息多有发生,这是实打实的人间惨剧,需要我们的法律予以保障,让生有所养,老有所依,社会稳定和谐。

二、物权篇热点变化内容

01

流转土地经营权怎么用?

《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九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

《民法典》第三百四十条:土地经营权人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

《民法典》第三百四十一条: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自流转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如何加快农村土地流转,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是十八大以来一直关注的内容,而本次《民法典》新增内容是对农村土地流转的法律保障。

即作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通过出租、入股或其他方式将土地经营权流转。同时为保障土地流转的公信力,当事人可将土地经营权进行登记,以对抗善意第三人。但后续如何进一步解绑农村土地流转,还需要进一步的配套法规、政策保障。

02

老人晚年生活保障——居住权设立

社会新闻——七旬老人被儿子从楼房中赶出栖身牛棚

2010年张老汉一家集资在乡下修建了两层小楼用做自己和儿子一家居住,而后因与儿媳发生矛盾,被儿子从楼房赶回,居无定所,不得以住在牛棚一般的土房里,困苦生活。如今,破屋将倒,老汉住在里面胆战心惊。看着不远处两个儿子的新房,不禁老泪纵横。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条: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于老年人来说,房子的问题是个大事。自己的房子要不要变更到孩子名下,变更后还能不能住在自己房子里,是很多老人头疼的问题。过往由于居住权未得到法律的确认,导致很多老人把房子给子女后,被不孝子女赶出自己的房子,居无定所,甚至流浪街头。所以,居住权得到法律确认后,老人在将房屋转让或赠与给子女时,可以与子女签订居住权协议,以保障在自己晚年期间仍可以居住在自己房屋,不用担心被子女赶走的问题。

03

小区公共车位产生收益,归业主还是归物业?

社会新闻——物业乱收费事件

2019年家住圣地雅阁小区业主发现,小区物业突然在小区内划分车位。现在开车进小区就要收费,进门必须要交钱 ,不交钱不让业主进进。同时小区内一个停车位 一个月要60块钱 一年720块钱,而这笔钱最终都变成物业公司利润,业主一分钱都拿不到。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物业公司,本是服务者的角色,但实践中却变成了领导者的角色,反而让业主成为了服务者。尤其是小区内共有部分收入,往往被物业公司侵占。而这一次《民法典》针对这一内容,予以明确规定,即业主共有部分收入,属于业主共有,与物业公司无关。

同时在第二百八十五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依照本法第三编有关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接受业主的监督,并及时答复业主对物业服务情况提出的询问。就物业公司、施工单位侵犯自己权益的行为,业主有权要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

三、合同篇热点变化内容

01

国家订货合同制度确立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四条:国家根据抢险救灾、疫情防控或者其他需要下达国家订货任务、指令性任务的,有关民事主体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发出要约义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发出合理的要约。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作出承诺义务的当事人,不得拒绝对方合理的订立合同要求。

这一条文内容,可以结合19年底新冠疫情爆发后,国家积极调配口罩、呼吸机等防疫设备情况。面对天灾发生,需要政府部门采取强有力措施,调配各方资源,而本条文内容正是对国家订货制度的保障。

02

格式条款订入规则由撤销规则变为未订入规则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03

新增保理合同规范内容

《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一条至七百六十九条【全部为新增内容】

1.保理合同概念(761条):保理合同是应收账款债权人将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的合同。

2. 虚构底层应收账款行为认定(763条):应收账款债权人与债务人虚构应收账款作为转让标的,与保理人订立保理合同的,应收账款债务人不得以应收账款不存在为由对抗保理人,但是保理人明知虚构的除外。

3.有追索权保理与无追索权保理(766、767条):区别点在于保理人能否向应收账款债权人主张返还保理融资款本息或者回购应收账款债权。同时在保理人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在扣除保理融资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后有剩余的,是否要返还给应收账款债权人。

4.多保理合同,主张权利优先顺序规定(768条):登记优先,再看最先到达债务人转让通知中载明的保理人,最后看应收账款比例。

04

对号入座,丢失车票补办不得收费写入民法典

社会新闻——二等座旅客故意坐一等座,与乘警发生冲突

2019年旅客胡先生乘坐武广高铁从武汉到广州,他所在的3号车厢正好都坐满了,由于位于3人座的中间,让他感觉很不舒服。随后,他起身往其它车厢走去,到了一等车厢,发现车厢内空荡荡,只坐了几名乘客,他便坐了下来。没多久,列车员过来查票,因为没有一等座车票,列车员要求他补票,或者回到二等座车厢,这让胡先生感到不满,并与乘警发生冲突,胡先生表示:“一等车厢明明是空的,为什么不提供给拥挤车厢的旅客?”

《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五条: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旅客无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级乘坐或者持失效客票乘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实名制客运合同的旅客丢失客票的,可以请求承运人挂失补办,承运人不得再次收取票款和其他不合理费用。

以我们乘坐高铁时为例,有时会遇到一些旅客明明买了二等座的票,但却坐在一等座、商务座,甚至还与乘警发生冲突的情况。针对于此,在《民法典》中予以明确,旅客必须按照客票记载的座位号乘坐,以规范这一行为。同时就丢失客票补办行为,明确承运人不得二次收费,小伙伴们再也不用担心车票丢失补办收费的问题了。

四、人格权篇热点变化内容

01

违约损害人格权,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违约行为造成当事人人格权损害,不但可以主张违约责任,而且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02

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条: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无偿捐献其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利诱其捐献。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前款规定同意捐献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或者遗嘱形式。

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决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03

性骚扰构成侵权!

社会新闻——职场性骚扰数据

根据2013年《广州女工性骚扰调研报告》中的数据,约70%的女工遭遇过"令人讨厌的口哨、喊声、色情笑话",66%遭遇过"令人反感的对身体或外表的评论",32%遭遇过"令人讨厌的身体抚摸";而接到过猥亵电话或黄色信息的达25%,被"要求发生性关系"的占比达9%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在社会生活中性骚扰问题引发越来越多人的重视,应对性骚扰,我们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让性骚扰人受到法律的惩罚。

04

肖像权保护内容大升级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至第一千零二十三条

首先肖像的范围,从原来的面部为中心,扩展到可被识别性标准,扩大肖像权的保护范围。其次,废除侵犯肖像权营利性条件,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同样构成侵权。最后,确立肖像权许可使用合同有利于肖像权人解释原则。

05

完善隐私权的内容,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也是隐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隐私的范围,在过往争议颇多,而这一次《民法典》对于隐私内容予以明确,即我不愿意让他人知晓的空间、活动、信息都属于我的隐私范围。比如我不愿意让别人知晓我整容了,那么他人故意将我整容的信息披露给外界,那么构成对我隐私权的侵犯。再比如我不愿意让别人知晓我参与了某项私密活动,但他人未经我同意将我参与活动的情况发布出来,也是构成对我隐私权的侵犯。

所以,隐私是专属于我自己的一方天地,不管隐私内容是好是坏,都只与我有关,任何人都不得侵犯我的隐私!

以上便是本次《民法典》前四编的热点内容梳理,在下篇内容中,我们将重点分享这次《民法典》争议最大的家庭婚姻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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