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事项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规定。王焕欣作为公司财务总监,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的规定。2024年3月2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对中科创达及王焕欣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此外,深交所也对中科创达及相关负责人下发了监管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