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给基民的圣诞礼物:集体诉讼?

发布于: iPhone转发:0回复:0喜欢:0

证券法修订草案中“集体诉讼制度”成最大热点

(来自北京头条客户端2019-12-25 )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12月23日至28日在北京举行。会议期间分组审议了备受资本市场关注的证券法修订草案。

投资者保护这条主线,是市场最为关注的一大内容。增加证券市场集体诉讼制度则备受关切。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那顺孟和建议,“建议在修订草案第6章投资者保护一章中增加有关证券市场公益诉讼制度的规定,即针对受侵害者众多的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如果没有合适主体或者合适主体不提出诉讼的,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以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李钺锋建议,注册制改革在证券发行审核方面做了“松绑”,这意味着必须加强后端的监督,以保障证券发行活动的诚信、公平。从境外经验看,设置专门的民事诉讼制度特别是集体诉讼制度,是资本市场放松前端管制,加强后端监管的重要制度,能够有效缓和市场矛盾,弥补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损失,并通过巨额赔偿对违法行为人造成震慑。在集体诉讼制度设计上还应为机构投资者等其他投资者担任代表人,并提起集体诉讼留下法律空间。从实践来看,如康得新康美药业等案件中,企业连续多年进行数据造假,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却没有能发现问题,这充分暴露出部分证 券服务机构的监督机制严重失灵。因此,建议在草案第161条规定的行业禁止性规范的基础上,增加进一步强化证券服务机构监管的规定。

在采访中,嘉传律师事务所陈文昌律师告诉北京青年报记者,针对投资者保护,强烈建议证券法修订草案新增允许集体仲裁的内容。陈文昌律师认为集体仲裁对多元化化解群体性投资纠纷具有极其重大的社会意义——

一是通过集体仲裁,可妥善化解群体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稳定、有序发展;二是通过集体仲裁,可以化解全体性纠纷,提高仲裁效率;三是通过集体仲裁,达到同案同判的效果,提升仲裁的公信力;四是推动建立中国特色的证券集体仲裁制度,显著提升违法违规成本,持续净化市场生态,切实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反过来,如果仲裁机构拒绝接受集体仲裁,则众多中小基民必须个案提起仲裁,将导致同一合同内容、同一仲裁条款、同一侵权行为、同一损害后果,被人为地进行分割,反复由不同的仲裁庭裁决,导致仲裁资源及财富浪费,甚至裁决结果不一。更为可怕的是,因为分散立案,基于维权成本考量,中小基民只好放弃提起仲裁,“吃哑巴亏”,敢怒不敢言,变相保护了基金机构的违法行为。

剑桥颐华律师事务所的韩友维律师表示,关于集体诉讼制度的推行,必须考虑当前我国的法律体系实际。证券虚假陈述责任赔偿案件是最适合采用集体诉讼的案件。相对于个体诉讼来说,集体诉讼制度更为复杂,如诉讼代表的选择如何做到公正公开,如何确保具有广泛的代表性等等问题,必须要有《民事诉讼法》基本的法律来推动。目前民事诉讼法虽然设置了集体诉讼制度,但多是原则性的规定,缺少实施的细节,因此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并不成熟。目前各地法院在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领域对集体诉讼进行了不少有益的探索和尝试,如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山东墨龙一案中采用了示范判决的方式,上海金融法院、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还推出了示范判决制度,之后上海金融法院在审理方正科技虚假陈述民事赔偿一案中首次采用了示范判决制度,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审判效率,节约了司法资源,但这种示范判决的方式,距离真正意义上的集体诉讼制度还有很大差距。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刘慎良 #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