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 修改于: 雪球转发:0回复:6喜欢:0

网页链接{$*ST科华(SZ00202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第14条规定: 14.对于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严重的公司或者其股东、实际控制人与投资方因履行“业绩对赌协议”引发的纠纷,人民法院应当充分考虑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对目标公司业绩影响的实际情况,引导双方当事人协商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当事人协商不成,按约定的业绩标准或者业绩补偿数额继续履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应当依法合理分配因合同解除造成的损失。

“业绩对赌协议”未明确约定公司中小股东与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就业绩补偿承担连带责任的,对投资方要求中小股东与公司、控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共同向其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全部讨论

2022-07-13 15:38

最好的结果是剩下的股份协议谈不成一拍两散。

2022-07-13 12:49

给力!法律依据这么明确,为什么仲裁一直下不来?

2022-07-14 13:05

1,首先62%股权收购业已完成,天隆没理由拒绝审计。
2,后期38%股权事宜估计会协商解决,有非常多可供选择的方案,已经超出我等智商!
3,其实定向增发是一种双赢的方案,直接按不超过总股本30%的比例向天隆四鬼增发,让其成为大股东是最优方案!

2022-07-13 15:28

期待圆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