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点办法》金控公司步入规范监管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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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对非金融企业、自然人等主体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督管理,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自2017年以来,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多次强调加强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主要内容:

金融控股公司是指依法设立,控股或实际控制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类型金融机构,自身仅开展股权投资管理、不直接从事商业性经营活动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金融机构包括以下类型:

(1)中国银保监会监管下的商业银行(不含村镇银行)、金融租赁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人身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2)中国证监会监管下的证券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

(3)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金融机构。

 

2020年9月13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国发〔2020〕12号),授权人民银行对金融控股公司开展市场准入管理并组织实施监管。

2020年9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监管办法》),对于穿透金融风险,从源头管控金融风险,进一步引导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有着积极意义。

 

根据《监管办法》第六条,非金融企业、自然人及经认可的法人实质控制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类型金融机构,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设立金融控股公司:

实控金融机构含商业银行的,金融机构总资产规模不少于5000亿元,如果金融机构总资产规模少于5000亿元,但商业银行以外其他类型的金融机构总资产规模不少于1000亿元或受托管理资产的总规模不少于5000亿元;

实质控制的金融机构不含商业银行,金融机构的总资产规模不少于1000亿元或受托管理资产的总规模不少于5000亿元;

实质控制的金融机构总资产规模或受托管理资产的总规模未达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标准,但中国人民银行按照宏观审慎监管要求,认为需要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企业集团,如果企业集团内的金融资产占集团并表总资产的比重达到或超过85%的,可申请专门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由金融控股公司及其所控股机构共同构成金融控股集团;也可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同等条件,由企业集团母公司直接申请成为金融控股公司,企业集团整体被认定为金融控股集团,金融资产占集团并表总资产的比重应当持续达到或超过85%。

企业集团应当成立金控公司的条件,需要关注五个数字: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不同类型金融机构,含商业银行总资产规模5000亿,不含商业银行总资产1000亿,受托管理资产规模不少于5000亿,金融资产占集团并表总资产的85%。

《监管办法》第九条明确了,非金融企业要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社会声誉。

《监管办法》第九条还明确了,非金融企业应当核心主业突出。

《监管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中规定了金控公司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负面清单:

曾经投资金融控股公司或金融机构,对金融控股公司或金融机构经营失败或重大违规行为负有重大责任;

五年内转让所持有的金融控股公司股份;

滥用市场垄断地位或技术优势开展不正当竞争;

关联方众多,股权关系复杂、不透明或存在权属纠纷,恶意开展关联交易,恶意使用关联关系。

其他值得关注的问题

(1)金控公司不得干预所控股金融机构的正常独立经营

(2)金控公司不得直接经营业务

(3)未经许可不得在企业名称中使用“金融控股”或者“金融集团”字样

互联网“巨头”们的金融版图

据WEMONEY研究室不完全统计,蚂蚁集团百度(度小满金融)、腾讯京东(京东数科)、美团点评、滴滴和字节跳动等7家公司,持有金融牌照数量分别为13张、7张、8张、10张、5张、7张和3张,合计共53张。

有的金融控股公司,持有十几张牌照,实控的金融机构主体较多,分布在全国各地,业务关联性复杂,这些金融机构的监管机构也分布在各个地方。如果都是单个监管机构单独监管某个金融机构,就难以发现隐藏在金融机构之间的复杂性金融风险。所以,统一的金控公司监管机制势在必行。

联合监管,一方面有助于从监管层面将各个金融业态的信息进行充分整合,实现对于金控公司的全链条视图的掌握;另一方面可以通过联合监管机制,快速生成组合的金融风险控制方式,实现对于金融风险的有效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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