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百九十七条 【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伊利这类企业和物流公司的合约条款很明显违反了民法典的规定。全额赔偿等同于变相购买,所有权就归赔偿者。保险公司对全损汽车赔偿后,由保险公司拿走汽车残骸一个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