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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不少大企業,尤其是新經濟,科網公司等,為了留著員工或搶到優秀人才,都以認股權,使員工可分享公司未來之獲利前景。顧名思義,認股權便是讓一眾承授人擁有認購公司股份的權利,性質有點像期權,早已是英國及美國吸引員工的制度,慢慢地在其他國家亦開始盛行。
在財技上,購股權亦可演變成令友好人士增持公司權益的工具。因此,在《上市規則》亦有對這工具的限制,例如第十七章便是專門規範公司授出購股權的行動。
一般而言,在公司的股東週年大會上,其實會先通過普通決議案,以批准及採納「股份期權計劃」,使公司可按照計劃授出購股權,而該購股權的授權上限則是公司已發行股本的10%。與此同時,計劃內每名承授人所獲授出的購股權數量,不得超過已發行股本的1%,如果超出以上限額,公司便需要召開股東會尋求股東另行通過批准。然而,對於大股東而言,條例上便更加嚴謹,配發給大股東的購股權數量,不得超過已發行股本的0.1%,避免大股東發大量的低行使價認股權給自己。
有別於配售股份,承授人的人數多少並不直接導致公司是否需要披露他們的身份,只要承授人並非公司主要股東、董事、主要行政人員或/及任何他們的聯繫人,公司無需在通告中披露身份;反之,公司便需要公佈各人獲分配購股權的數量。
除此之外,授出購股權亦有時間方面的限制。在公司公佈任何年度、半年度、季度及任何其他中期業績之前的一個月,公司均不得授出購股權。由於購股權的有效期長達十年之久,原來目的是為了留住員工為公司長期賣命,但亦造成對承授人來說的極大彈性及靈活性。
最大的利益,自然是公司股價已跌至極度低殘,又或者受諸多不利消息苦苦纏累之時。只要股價其後出現反彈,或者上述不利因素已要使承授人能夠從中獲取得到完滿解決,自然會刺
激股價掉頭向上,承授人便可行使相關權利,認購公司股票獲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