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恆盛地產(845)於上週指出其控股股東美年國際仍在考慮提出私有化,惟現階段仍未向公司提呈正式要約。由於在私有化的過程中,要約人乃是大股東本人,因此所需動用資金也較多,一般也會尋求金融機構安排融資協議,以完成私有化。回顧公司過往的財技層面,筆者發現公司於過往兩年均提出過私有化,惟兩次均無功而回。按照相關條文規定,若然私有化要約失敗,在一年內不得重提私有化。如今公司距離上次私有化失敗已接近一年,所以在時間上,大股東有機會「舊事重提」。
一般而言,私有化可分為兩種方式進行,第一種方式是由大股東提出全面收購要約;第二種方式則是以協議安排方式進行。
就第一種方式而言,其實與全購的原理相近,由大股東向其他股東提出全購要約。然而,如果要以這種方式進行私有化,一般都有附帶條件,就是要獲得超過90%的獨立股東投贊成票通過,私有化才算成功有效通過。如果最終獲超過90%的多數股東接納要約,大股東亦有權強制收購其他拒絕要約股東的股票,原理就好像收購舊樓中的「強拍」制度。因此,雖然大致上與全購原理相近,但是亦有些微不同之處,就是在全購中,即使要約截止後,小股東仍然可以繼續持有股票;而在私有化的全購要約中,若然私有化獲得通過,小股東則需要以要約價將股票全數售予大股東,不得保留手上持股。
至於第二種方式,則相對較為複雜。按照程序,協議安排需要在股東大會上通過,再提呈法院進行審批。而在投票規定上,香港及大多數普通法國家的公司法,私有化要順利通過的話,需要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出席投票的股東中,以價值計算,75%贊成通過;出席投票的股東中,以人頭計算,過半數贊成通過。另外,根據《收購合併守則》,亦有以下的規定:
以價值計算,不得超過所有獨立股東的10%投票反對。與全購方式無異,上述三個條件所計算的只是獨立股東,並不包括大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士的股份。當上述三個條件均順利達成,兼且獲得公司成立所在地的法院批准協議安排後,該協議安排便算正式對所有股東生效,股東們便要以私有化價格把其持股出讓予大股東。
從以上條文可見,在投票規定的角度看,協議安排方式比全購方式更易獲得通過(75% vs 90%),因此在以前的私有化案例中,絕大部分公司也會採用協議安排方式進行私有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