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司法拍卖取得股票可以马上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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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轮轮胎(SH601058)$ 公告,新华联持有的8711.9万股股票(占比2.65%)将进行司法拍卖。

拍卖时间:2024 年 5 月 27 日 10 时至 2024 年 5 月 28 日 10 时止(延时 除外)。

起拍价:14.60 元/股,本次拍卖起拍价为拍卖公告日(不含当日)前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价乘以 90%

最低申报数量:500 万股。

大家都比较担心这么大的量如果受让之后马上可以卖,会不会对股价造成冲击。

大概捋一下规定,整理一下思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问题解答(一)第8点

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涉及的股份转让,如何适用《细则》的规定?

答:司法强制执行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按照具体执行方式分别适用《细则》,即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执行的,适用《细则》关于集中竞价交易减持的规定;通过大宗交易执行的,适用《细则》关于大宗交易减持的规定;通过司法扣划、划转等非交易过户的,比照适用《细则》关于协议转让减持的规定,但《细则》第六条第一款有关受让比例、转让价格下限的规定除外;过户后,过出方不再具有大股东身份或者过户标的为特定股份的,过出方、过入方的后续减持应当遵守《细则》第六条第二款、第三款有关减持比例、信息披露的规定。

——要求参照《细则》中关于【协议转让减持的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6条第2、3款:

大股东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后不再具有大股东身份的,出让方、受让方在6个月内应当遵守本细则第四条第一款减持比例的规定,并应当依照本细则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分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股东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特定股份后,受让方在6个月内减持所受让股份的,出让方、受让方应当遵守本细则第四条第一款减持比例的规定

——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的,受到《细则》第4条第1款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4条第1款: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如果是采取集中竞价交易,在连续90天内减持股份总数不得超过总股本1%。

小结

我理解:本次赛轮轮胎股票拍卖,受让人受让之后就可以直接开始卖;受让方在6个月内减持的,如果是通过集中竞价卖的,在连续90日内减持不得超过总股本的1%。本次拍卖8711.9万股,占赛轮总股本2.65%,如果一个人全部拍下来,那就得分9个月才能卖完。但考虑到本次竞拍采用分拆模式,申报数量只需要500万股以上,也可以考虑不用全部拍下来。

如果是老股东,那就早已习惯了。如果是新手,比较担心,可能就需要问下自己的投资逻辑是什么吧,拍卖最多也就是短期影响而已。

$森麒麟(SZ002984)$ $玲珑轮胎(SH601966)$

全部讨论

我有个问题,之前盘中直接卖了两千多万股,价格也比这个拍卖更高,对盘面也没太大影响,昨天还涨了,有拍卖的时间为什么不直接这几天陆续出掉呢,就算砸到跌停也划算啊,当然从之前看不可能跌停,不理解搞这么复杂干啥

05-10 22:47

显然不是利空,起拍14.6,我拍脑袋成交价也得15.5-16以上。如果是为了拼命减持,对公司没信心,9个月还不知道会亏多少钱呢,买家肯定是看涨的

第八条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 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
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
备案。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
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
格区间、减持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
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大股东、董监高应当按 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减持计划实施完毕 后,大股东、董监高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 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 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第九条 上市公司大股东在 3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 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
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其持有的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 应当符合前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股东持有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在股份限售期届 满后 12 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的数量,还应当符合 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比例限制。
适用前三款规定时,上市公司大股东与其一致行动人所
持有的股份应当合并计算。
第十条 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并导致股份出让 方不再具有上市公司大股东身份的,股份出让方、受让方应 当在减持后 6 个月内继续遵守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一款 的规定。
股东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前发行的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股份出让方、 受让方应当在减持后 6 个月内继续遵守本规定第九条第二款 的规定。

是天雷滚滚还是利空出尽,不好说啊

05-10 21:55

价值投资,天天挨刀。等价值兑现还的熬

你字多,信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