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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造假和会计差错更正的区别,中泰化学虚增收入是财务造假吗?(转网络文章)
2024年5月17日,中泰化学收到了新疆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司2022年虚增收入42.48亿元,控股股东资金占用77.18亿元。新疆证监局对公司和控股股东分别处以500万元罚款,亦对相关责任人处以相应罚款。公司股票简称也由“中泰化学”变成“ST中泰”。
媒体报道:ST中泰董秘办工作人员告诉《华夏时报》记者,公司是虚增收入,不是财务造假,财务造假是更严重的行为,虚增收入是为了完成控股股东下达的营收目标。至于控股股东下达营收目标的原因,“可能集团想的是进世界500强吧。”
谁说国企没有造假动机,只要有压力,就会找机会,还会给自己找借口。
动机、压力和借口是财务造假的关键三因素。
朋友问我虚增收入是不是财务造假?
我说要看情况,如果是会计处理不当,也可能是会计差错更正,例如后期发现会计判断有误,在经董事会和股东会批准后可以进行差错更正。如果该会计差错是主观恶意,则构成财务造假,术语是财务舞弊,这需要监管以行政处罚形式认定。
收入舞弊是财务舞弊的常见形式,可以分为会计操纵和交易造假。
会计操纵主要表现为上市公司管理层通过选择对自身有利的会计判断,以达到操纵业绩的目标,比较常见有提前确认销售收入,净额法按总额法确认收入等。
根据证监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泰化学被罚涉及两个原因,
第一个是控股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未披露涉及信息披露违规。
第二个是中泰化学2022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2022年度报告虚假记载虚增收入42.48亿,虚增42.48亿。财务造假方式是净额法按总额法确认收入。
行政处罚决定书称:为完成控股股东新疆中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达的营业收入目标,中泰化学及其控制的新疆蓝天石油化学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等子公司通过将不具有控制权或实为代理人的业务按照总额法核算,2022年合计增收入42.48亿,虚增42.48亿,分别占《2022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营业总收入及营业总成本的7.60%及7.75%。
至于会计收入确认上,总额法与净额法的区别,我就不讲会计术语。打个比方,假设你在携程订一张机票,2000元,携程在其中的代理费50元,航空公司收1950元,那么携程是按2000元记录销售收入还是按50元记录。这要看携程在其中是不是具有控制权、是不是仅仅是代理人,显然这里所有的航空服务都是航空公司负责实际控制,携程仅仅是代理机票销售,因而这里携程应按净额50元记销售收入,而不能按总额2000元记。
当然现实中情况复杂得多,有时确实会出现确认方法选错的情况。实际上中泰化学这次的会计差错更正涉及3年。
2024年4月23日,中泰化学会计差错公告称:公司及子公司存在贸易收入核算方式不准确,导致2020年虚增收入8.97亿,虚增成本8.97亿;2021年虚增收入21.40亿,虚增成本21.40亿;2022年虚增收入 42.48亿,虚增成本 42.48亿。
而《行政处罚决定书》仅认定2022年的虚增部分,是应控股股东要求进行的会计舞弊,而2020年和2021年的虚增部分只是会计差错。
这样我们就搞清楚,财务造假需要有关监管当局的认定,行政处罚决定书。
所以,由于会计判断失误造成的会计差错更正,可以仅仅是会计差错,也可能是会计造假。
$*ST凯撒(SZ000796)$ $ST中泰(SZ002092)$ $ST板块(BK0400)$

全部讨论

06-04 22:35

老师看上中泰了啊?

凯撒摘星,是能高看一眼,还是像西域见光死?望指教

06-05 00:24

一箱情愿

今天敢虚增营收,明天就敢虚增利润!不管是什么理由,错了就是错了

06-05 03:08

造不造假是八字说了算

连续3年虚增50亿,这要是会计差错,那这个会计该枪毙了

06-05 08:11

实际上,中泰这个案例,还可以从主观恶意和造成后果的角度来考虑问题的严重性。
主观恶意部分,造假的部分是为了什么? 是不是诱导股民认为股票有重大利好,从而拉伸股票,再高位套现?
造成后果部分,因为它的造假,是否造成股民判断出现严重偏差,从而影响明显股民的是否买入股票的判断?从我个人的角度,至少是没有的。
其实,在中泰的问题中,更为恶劣的是另外一个违规,也就是大股东资金占用,那个是实实在在产生利润流失的。

06-05 10:32

更改财务数据,不管什么目的,都是造假

06-05 06:57

为了某种目的,人为做出与事实不相符的财务数据都属于财务造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