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416 的讨论

发布于: 雪球回复:0喜欢:0
2015年9月7日财政部发布《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新政策于2015年9月8日起开始施行。新政之前,《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对股息红利适用个人所得税率统一为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