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联系
2024年4月2日,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华通或公司)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4】48号)。
兰迪投资者权益保护团队提示投资者,世纪华通索赔条件(暂定)为:
2019年4月27日至2023年7月24日前买入,并在2023年7月25日及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
符合上述索赔条件的受损投资者可加入索赔。
(索赔条件最终以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为准)
案情简介
2023年7月25日,世纪华通(002602)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称,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证监会决定对其立案调查。
2024年4月2日,世纪华通(002602)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4】48号)。
经查明,世纪华通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2018-2022年年报商誉有关情况存在虚假记载
(一)2018年未按规定执行商誉减值测试,导致2018年年报少计提商誉减值准备6,236.30万元
(二)2019-2022年年报商誉原值披露错误
(三)2019-2022年年报报告分部的披露不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未将点点作为单独的报告分部进行披露
(四)2020-2022年未按规定执行商誉减值测试,导致2020年年报少计提商誉减值准备76,152.11万元,导致虚增2020年利润76,152.11万元,占当年利润总额的22.24%;2022年年报多计提商誉减值准备34,488.54万元,导致虚减2022年利润34,488.54万元,占当年利润总额的4.95%。
二、虚构软件著作权转让业务或提前确认收入,导致2020年-2021年年报、关于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临时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一)虚构《千年3》软件著作权转让交易,2020年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
(二)提前确认《彩虹联萌》软件著作权转让交易收入,虚增2020年营业收入和利润、虚减2021年营业收入和利润
(三)《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盛趣(集团)有限公司2020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说明》存在虚假记载
中国证监会认为,世纪华通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的情形。
拟处罚结果
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中国证监会拟决定:
一、对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八百万元罚款;
二、对王佶、王苗通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二百万元罚款;
三、对钱昊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万元罚款;
四、对赏国良给予警告,并处以六十万元罚款;
五、对纪敏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罚款。
投资者诉讼需要准备的材料
一、符合索赔区间的交易明细【在开户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打印,交易记录需要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章;优先选择含有证券余额或剩余股数字段的对账单类型】
二、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章;包含投资者沪深证券账户信息(含融资融券账户)、姓名、身份证号等】
关于我们
兰迪投资者权益保护团队专注于代理广大投资者对上市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的证券虚假陈述诉讼,致力于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