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怎么参与索赔啊
2024年2月1日,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园林或公司)公告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号)。
兰迪投资者权益保护团队提示投资者,东方园林索赔条件(暂定)为:
1)2018年9月2日至2022年4月26日期间买入东方园林(002310)股票,并在2022年4月27日及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
2)2020年4月30日至2023年7月12日期间买入东方园林(002310)股票,并在2023年7月13日及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
符合上述索赔条件的受损投资者可加入索赔。
(索赔条件最终以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为准)
案情简介
2023年7月13日,东方园林(002310)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称,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证监会决定对其立案调查。
2024年1月22日,东方园林(002310)公告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4]1号)。
2024年2月1日,东方园林(002310)公告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号)。
经查明,东方园林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8年6月,东方园林及其子公司组成联合体,中标广西贵港市覃塘区全域旅游PPP项目(以下简称广西贵港项目)。
2019年12月,东方园林根据与供应商成本扣减结算情况,调减广西贵港项目相关成本2,232.19万元,但未在2019年相应调减营业收入3,541.84万元,直到2022年才进行调整。该情况导致公司2019年度虚增收入、利润及资产各3,541.84万元,2020年度、2021年度虚增资产各3,541.84万元,2022年度虚减收入、利润各3,541.84万元。“20东林G1”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使用了2019年年度报告相关财务数据。
上述事项导致东方园林2019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及“20东林G1”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存在错报。
东方园林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处罚结果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北京监管局决定:
一、对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的罚款;
二、对慕英杰给予警告,并处以70万元的罚款
投资者诉讼需要准备的材料
一、符合索赔区间的交易明细【在开户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打印,交易记录需要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章;优先选择含有证券余额或剩余股数字段的对账单类型】
二、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章;包含投资者沪深证券账户信息(含融资融券账户)、姓名、身份证号等】
关于我们
兰迪投资者权益保护团队专注于代理广大投资者对上市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的证券虚假陈述诉讼,致力于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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