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宝股份(002104)收处罚事先告知书,投资者索赔征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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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9月8日,恒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宝股份或者公司)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3〕43号。

兰迪投资者权益保护团队提示投资者,恒宝股份投资者索赔条件(暂定)为:

2018年4月27日至2022年9月1日期间买入,并在2022年9月2日及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而亏损。

符合以上索赔区间的受损投资者可加入索赔。

(索赔条件最终以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为准)

案情简介

2022年9月3日,恒宝股份(002104)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称,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2023年9月8日,恒宝股份(002104)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3〕43号。

经查明,恒宝股份涉嫌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专网通信业务的实施情况

恒宝股份及其子公司江苏恒宝智能系统技术有限公司(以下合称恒宝公司)在恒宝股份前任董事长洽谈及决策下,自2016年12月起从事隋田力主导的专网通信业务,即“特种通信物联网业务”,共执行了21个批次,涉及3家客户和8家供应商。

专网通信业务的供应商和客户、采购和销售合同的内容,都是由隋田力指派的人员安排和控制的。恒宝公司不参与货物运输过程,在产品交付前后不承担风险。根据合同约定,恒宝公司向供应商支付100%货款、客户向其支付5%货款作为定金;完成交货后客户支付其余95%的货款。

2019年8月,时任董事长、总裁钱京认为该业务不可控且毛利率低,决定停止,逐步退出。2020年10月起恒宝公司不再从事该项专网通信业务,前期款项也已全部收回。

二、恒宝股份2017年-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前述专网通信业务的核心是合同、单据和资金的流转,实质是以贸易业务为掩饰的资金融通业务,提供融资获取固定收益。该业务不具备商品购销业务的商业实质,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要求,不应当对该项业务确认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

恒宝股份在未充分评估和审慎了解专网通信业务实质的情况下,即将该业务按照销售和采购合同发生金额确认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构成虚增营业收入,导致恒宝股份披露的2017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17年虚增营业收入16,066.97万元,虚增营业收入金额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11.74%。2018年虚增营业收入74,281.73万元,虚增营业收入金额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43.95%。2019年虚增营业收入39,939.50万元,虚增营业收入金额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26.01%。2020年虚增营业收入5,959.03万元,虚增营业收入金额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5.66%。

证监会认为,恒宝股份2017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涉嫌违反2019年修订的《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拟处罚结果

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证监会拟决定:

一、对恒宝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万元罚款;

二、对钱京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三、对徐霄凌、陈妹妹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

投资者诉讼需要准备的材料

一、符合索赔区间的交易明细【在开户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打印,交易记录需要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章;优先选择含有证券余额或剩余股数字段的对账单类型】

二、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章;包含投资者沪深证券账户信息(含融资融券账户)、姓名、身份证号等】

关于我们

兰迪投资者权益保护团队专注于代理广大投资者对上市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的证券虚假陈述诉讼,致力于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