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 Android转发:4回复:4喜欢:4
被宣布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会怎么样?——PHEIC的确定程序和后果

《国际卫生条例》是一部对所有世卫组织196个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国际卫生法。现行《国际卫生条例》于2005年修订,并于2007年正式实施。该条例将“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PHEIC)定义为“通过疾病的国际传播构成对其他国家的公共卫生风险,以及可能需要采取协调一致的国际应对措施的不寻常公共卫生事件”。
具体而言,PHEIC认定标准有三大项:一是情况严重、突然、不寻常或意外;二是公共卫生影响超出了受影响国家的边界;三是可能需要立即采取国际行动。2009年以来,WHO共宣布了五起“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别为2009年的甲型H1N1流感、2014年的脊髓灰质炎疫情、2014年西非的埃博拉疫情、2015-16年的“寨卡”疫情以及2018年开始的刚果(金)埃博拉疫情(于2019年7月宣布)。

《国际卫生条例》第十二条 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确定
一、 根据收到的信息,特别是从本国领土上正发生事件的缔约国收到的信息,总干事 应该根据本条例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确定该事件是否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二、 如果总干事依据本条例规定进行评估,认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正在发 生,则应该与本国领土上发生事件的缔约国就初步决定进行磋商。如果总干事和缔约国 对决定意见一致,总干事应该根据第四十九条规定的程序就适宜的临时建议征求根据第四十八条成立的委员会(以下称“突发事件委员会”)的意见。
三、 在以上第二款磋商后,如果总干事和本国领土上发生事件的缔约国未能在48小时内就事件是否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取得一致意见,应该根据第四十九条规 定的程序做出决定。
四、 在决定某个事件是否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总干事应该考虑:(一) 缔约国提供的信息;(二) 附件2所含的决策文件;(三) 突发事件委员会的建议;(四) 科学原则以及现有的科学依据和其他有关信息;以及 (五) 对人类健康危险度、疾病国际传播风险和对国际交通干扰危险度的评估。
五、 如果总干事经与本国领土上发生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缔约国磋商后,认 为一起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业已结束,总干事应该根据第四十九条规定的程序 做出决定。

第十五条 临时建议
一、 如果根据第十二条确定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正在发生,总干事应该根据 第四十九条规定的程序发布临时建议。此类临时建议可酌情修改或延续,包括在确定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已经结束后,根据需要发布旨在预防或迅速发现其再次发生的其他临时建议。
二、 临时建议可包括遭遇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缔约国或其他缔约国对人 员、行李、货物、集装箱、交通工具、物品和(或)邮包应该采取的卫生措施,其目的 在于防止或减少疾病的国际传播和避免对国际交通的不必要干扰。
三、 临时建议可根据第四十九条规定的程序随时撤消,并应在公布三个月后自动失 效。临时建议可修改或延续三个月。临时建议至多可持续到确定与其有关的国际关注的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之后的第二届世界卫生大会。
第十六条 长期建议
世界卫生组织可根据第五十三条提出关于常规或定期采取适宜卫生措施的长期 建议。缔约国可针对正发生的特定公共卫生危害对人员、行李、货物、集装箱、交通工 具、物品和(或)邮包采取以上措施,以防止或减少疾病的国际传播和避免对国际交通的 不必要干扰。世界卫生组织可根据第五十三条酌情修改或撤消长期建议。
第十七条 建议的标准
总干事在发布、修改或撤消临时或长期建议时应该考虑:
(一) 有直接关系的缔约国的意见;
(二) 视情况,突发事件委员会或审查委员会的建议;
(三) 科学原则以及现有的科学证据和信息;
(四) 根据适合情况的风险评估所采取的卫生措施,对国际交通和贸易的限制和 对人员的侵扰不超过可适度保护健康的其他合理措施;
(五) 相关的国际标准和文书;
(六) 其他相关政府间组织和国际机构开展的活动;以及
(七) 其他与事件有关的适宜和具体信息。对于临时建议,总干事在本条第(五)项和第(六)项中的考虑可因情况紧急而受到 限制。
第十八条 针对人员、行李、货物、集装箱、 交通工具、物品和邮包的建议
一、 世界卫生组织针对人员向缔约国发布的建议可包括以下意见:
― 不必采取特定的卫生措施;
― 审查在受染地区的旅行史;
― 审查医学检查证明和任何实验室分析结果;
― 需要做医学检查;
― 审查疫苗接种或其他预防措施的证明;
― 需要接种疫苗或采取其他预防措施;
― 对嫌疑者进行公共卫生观察;
― 对嫌疑者实行检疫或其他卫生措施;
― 对受染者实行隔离并进行必要的治疗;
― 追踪与嫌疑者或受染者接触的人员;
― 不准嫌疑者或受染者入境;
― 拒绝未感染的人员进入受染地区;以及
― 对来自受染地区的人员进行出境检查和(或)限制出境。
二、 世界卫生组织针对行李、货物、集装箱、交通工具、物品和邮包向缔约国发布的 建议可包括以下意见:
― 不必采取特定的卫生措施;
― 审查载货清单和航行路线;
― 实行检查;
― 审查离境或过境时采取消除感染或污染措施的证明;
― 处理行李、货物、集装箱、交通工具、物品、邮包或尸体(骸骨)以消除感染 或污染,包括病媒和宿主;
― 采取具体卫生措施以确保安全处理和运输尸体(骸骨);
― 实行隔离或检疫;
― 如果现有的一切处理或操作方法均不成功,则在监控的情况下查封和销毁受感 染、污染或者嫌疑的行李、货物、集装箱、交通工具、物品或邮包;以及
― 不准离境或入境。
网页链接

预计今晚的会议会确定为PHEIC,但相应措施应是三个月的临时措施,且应当是主要针对人员,而非货物、集装箱。
@陈达美股投资

全部讨论

2020-01-31 04:20

有特别条例保护疫区对外贸易正常进行。

2020-02-02 11:55

可能进口外国猪肉也困难了

2020-01-31 10:00

只针对人,没有针对货物

2020-01-31 09:13

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