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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安信(SH600816)$ 高天国的贵人[大笑]

姜喜运,1949年11月生人,祖籍山东莱西,1970年1月参加工作,1976年6月入党,本科学历,高级经济师,中共烟台市九届全会代表。曾任恒丰银行行长、党组书记,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等职务。

2019年12月26日,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姜喜运等贪污、受贿、违规出具金融累证、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案。恒姜喜运犯贪污罪、受贿罪、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被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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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履历

历任山东黄县建委副主任,

烟台住房储蓄银行副行长、行长、党组书记,

恒丰银行行长、党组书记,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所获荣誉

多次受到上级党委、政府的表彰奖励,先后获得烟台市“优秀共产党员”、“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工作者”和山东省“思想政治先进工作者”等称号。

人物事件违纪被查


2014年10月,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姜喜运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组织调查。

开除党籍


2015年1月15日,姜喜运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有关文件的规定,经中共烟台市纪委常委会研究,并报烟台市委批准,决定给予姜喜运开除党籍处分,取消退休待遇;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开庭审理


2018年7月17日至20日,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恒丰银行原董事长姜喜运等贪污、受贿、违规出具金融票证、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一案。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各被告人及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1月至2013年1月,被告人姜喜运利用担任恒丰银行董事长职务上的便利,将恒丰银行股份陆续转至其个人或亲友控制的公司名下,予以隐匿,据为己有,共计折合人民币7.5亿余元。2004年至2013年,姜喜运利用担任恒丰银行董事长职务上的便利,为江苏正阳置业有限公司、高天国等公司和个人购买恒丰银行股份、办理贷款等方面提供帮助,索取或非法收受上述公司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037.4万余元,其中,姜喜运伙同被告人恒丰银行原行长助理、财务负责人赵春英共同收受高天国给予的人民币2300万元。另外,2013年7月,姜喜运安排被告人恒丰银行原行长助理、信用风险监控部总经理张文凯违规出具保函,未收取担保手续费,情节严重;2014年9月,姜喜运指使被告人孙金光销毁其实际控制的五家公司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情节严重。应当以贪污罪、受贿罪、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追究姜喜运的刑事责任;以受贿罪追究赵春英的刑事责任,以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追究张文凯的刑事责任,以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追究孙金光的刑事责任。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姜喜运、赵春英、张文凯、孙金光及各自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各被告人进行了最后陈述。 

一审宣判


恒丰银行原董事长姜喜运等贪污、受贿、违规出具金融票证、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案一审宣判

2019年12月26日上午,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姜喜运等贪污、受贿、违规出具金融累证、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案。对被告人姜喜运以贪污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刑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以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以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对被告人赵春英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对被告人张文凯以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对被告人孙金光以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姜喜运贪污恒丰银行股份及所产生的孳息,依法返还恒丰银行。姜喜运、赵春英受贿犯罪所得款项及孳息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姜喜运个人财产部分,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1]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1月至2013年1月,被告人姜喜运在担任恒丰银行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2. 8365944亿股恒丰银行股份,陆续转至其个人或亲友控制的公司名下,予以隐匿。按历年恒丰银行年度报告中的每股净资产计算,共计折合人民币7.54亿余元。2004年至2013年,姜喜运利用担任恒丰银行董事长职务上的便利,为江苏正阳置业有限公司、高天国等公司和个人在购买恒丰银行股份、办理贷款等方面提供帮助,索取或非法收受上述公司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037.4534万元,其中,姜喜运伙同被告人恒丰银行原行长助理、财务负责人赵春英共同收受高天国给予的人民币2300万元。2013年7月,姜喜运安排被告人恒丰银行原行长助理、信用风险监控部总经理张文凯违规向关联方出具37亿元的保函,未收取担保手续费,情节特别严重。2014年9月,姜喜运指使被告人孙金光销毁其实际控制的五家公司应当依法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薄,涉及金额6.598亿余元。情节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