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华高科股民已胜诉,股民可以跟进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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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索赔条件是什么?

1、所投资的股票存在虚假陈述,已被有关机关处罚或判刑。

2、买入卖出该股票的时间要符合条件。(请股民们核对自己买入卖出的时间)

江西朗秋律师事务所刘冰华律师认为,

2016年3月29日至2018年8月7日期间买入风华高科 $风华高科(SZ000636)$  股票,并在2018年8月7日后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有望获赔

买入时间:在虚假陈述实施日以后,虚假陈述揭露日以前买入;

卖出时间:在虚假陈述揭露日以后卖出,或一直未卖出。

简单地说,投资者必须是在虚假陈述实施日以后买入股票,并且一直持有至虚假陈述揭露日以后。

虚假陈述实施日,是指作出虚假陈述或者发生虚假陈述之日。

虚假陈述揭露日,是指虚假陈述在全国范围发行或者播放的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之日。

二、最晚要在什么时候提起索赔诉讼?

目前股民维权诉讼的时效三年,一般从上市公司公告受到证监会处罚起算,但个别判例也有从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起算的,有一定争议。我们倾向于认为从上市公司公告被证监会时起算比较合理,因为根据当前虚假陈述侵权司法解释以及股民索赔诉讼司法实践,上市公司公告被证监会处罚,是股民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权益被侵害的最为合理的起点。但考虑到司法实践较为复杂,各地裁判标准也不统一,我们建议投资者尽早起诉,以免错过诉讼时效。

三、风华高科000636索赔事实依据

19年11月22日,上市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13号),认定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2016年半年度报告、2016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未及时披露董事会及监事会决议。2015年年报占风华高科2015 年年报利润总额的比例为 70.12%,附注披露内容与实际不符。2016 年半年度报告列示的应收账款事项,并未包含本案所涉应收账款,导致风华高科少计提资产减值损失,虚增利润总额 61,921,185.13 元,占风华高科 2016 年半年报利润总额的比例为 60.21%,2016年年度报告其中列示的应收账款事项,亦未包含本案所涉应收账款,导致风华高科少计提资产减值损失,虚增利润总额 61,921,185.13 元,占风华高科 2016 年年报的比例为 33.05%;

四$$$、风华高科000636索赔法律依据

当出现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这几种违法行为时,投资者就可以依法主张赔偿。

对应的法律依据就是《证券法》第69条、76条、第77条。

其中第69条说的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虚假陈述的赔偿责任,也就是股民对虚假陈述索赔的法律依据。这种情况下,上市公司、发行人是第一赔偿责任人,其他责任人,包括董监高、审计机构、保荐机构是第二责任人,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证券法》第76条是对内幕交易索赔的法律依据,这一条明确指出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