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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科事件很复杂,也很简单。我的核心观点:只要坚持现在参与的任何公司法人都是有限责任的即可,所有行为必须符合现有中国法律体系。现在出来为王唱歌的声音越来越多,还谈什么情怀、道德、历史贡献、损害国有资产,任何法人的行为只对其股东负责,也必须对其股东负责。这就是资本的原则!希望这件事情不要让我国的市场经济法治化道路走回头路。最近和很多企业界投资界朋友谈及此事,也许王确实有魅力,有贡献,但万科的权益拥有者永远是股东,股东希望万科垮掉吗?在我看来,是否树立市场经济的法治化标杆远比一个明星企业重要的多

@老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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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28 23:37

虽然董事会搬出弃权票说事,其实公司法对此解释是清楚的,但同时提醒一切规则制定者务必要高度重视章程、议事规则等企业顶层文件的严谨性。$万科A(SZ000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