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 Android转发:3回复:6喜欢:4
老师,请教您一个问题:
某上市公司,2016年1月1日上市,2019年1月1日原始股解禁,解禁当日收盘价20元。公司老板于2019年7月1日至10月31日减持1000万股,平均价格30元。假设原始股成本1元。
请问:
是按照每股增值19元作为个人所得税纳税基础?还是按照每股增值29元作为个人所得税纳税基础?何时缴纳?是券商代扣?

全部讨论

星旅2019-11-08 10:17

按照每股29元增值计算,能提供1元成本证明的按照1元成本计算,不能提供证明的按照卖价的15%计算原始股成本。 和解禁日收盘价没有关系。若真看好该公司,卖出,自己从二级市场重新买入是比较省税的办法。

ny--2019-11-08 09:33

这个是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所得,不会,也不允许核定征收的。

囧囧的投资者2019-11-08 09:23

其实是分两笔算的,1-20算一次20%个税,20-30算一次20%,20的时候卖掉重新买进来的话20-30就不用交

ny--2019-11-07 23:14

说明一点:按照中国税法规定:税收的减免等权力在国务院。
因此,所有的“所谓税收返还”等变相减免税,都是摆不到桌面上,甚至违法的。


@丹书铁券@明诚顺势  老师

佩吉的小屋2019-11-07 23:06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原始股锁定期三年,锁定期间分红所得按照“股息、红利”所得,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解禁后减持股票,按照“股权转让所得”,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所得部分按照减持均价减去原始成本价计算,在本案例中即为(30-1)29元。
个人在获得股息红利或股份减持后自主在税局报税,与券商无关。但由于个税缴纳地为股份/权托管券商所在地,之前部分地方如拉萨、霍尔果斯当地政府有税收返还的优惠政策,因此有一定的税务筹划空间(通过转托管券商所在地),但该政策有较强不确定性或时效性,因此需提前查询相关政策。

ny--2019-11-07 22:55

回答如下:
1、按29元作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基础。
法律原文规定的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是:转让价减去取得成本。
2、转让后,次月申报缴纳。
3、这个原始股东老板的个人股份转让,由当地税务机关征收。不是券商代扣的。


@丹书铁券 老师参考。

空山人语2019-11-07 22:46

所谓地税奖励或优惠,不是指地方税务局奖励,而是指地方税收奖励。部分地区可能有,但严格说来是不符合税法的,所以可能走的是先缴纳再财政返还的路道

空山人语2019-11-07 22:40

是29元。

AllenChina2019-11-07 22:22

目前厦门地区有税收优惠。一般都是券商后台系统修改营业部归属地,通过有税收优惠的营业部卖出,不需要客户自己去现场操作。

年轻飞扬的背影2019-11-07 22:19

员工持股公司减持好像差好多,公司又不给避税,很大一部分给国家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