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为了改善医药产品和医疗器械的危机准备和管理,并增强整个联盟的弹性和团结,应明确不同相关实体的程序以及各自的角色和义务。本条例建立的框架应建立在迄今为止为应对 COVID-19 大流行而确定的已证明有效的临时解决方案的基础上,并应以来自第三国的经验、最佳实践和示例为基础,同时保持足够的灵活性以应对以最有效的方式造福公共卫生和患者的任何未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重大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