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写的很清楚么,星月负责研发,小米负责销售,就算是侵权也是星月侵权,关小米啥事呢?因为小米投资了8%的股份,搞连坐?
有读者看了我的文章后,回复感谢我普及了专利法的常识长见识了。可也有人给我发来了星月电器公司这样的声明:
因为有了星月电器的如此声明,于是,网上就有人据此发挥,这样为侵权方狡辩了:
此前我从未知道还有一家这样的公司,看到这样的声明后,我按图索骥,找到了这家公司自己的简介。
原来这是一家小米公司在小米生态链企业投资最多的一家。小米公司是不是承认星月电器自己这一说法我就不知道了。这家公司在格力文传对外披露,该公司因为制造米家电扇侵犯格力专利而赔了格力185万元后,发表一份这样内容的声明是很值得玩味的。
吃瓜的群众看到这样的声明内容,很容易被“和解”和“撤销”一审判决所吸引而被带偏了。事实上也有网民就是以这个案子是“和解”结案为理由,攻击格力电器在争议已经和解后再提这事是碰瓷小米。果真如此吗?今天我又要先给民事诉讼法律知识欠缺的读者普及一点相关的法律常识了。
首先我要告诉大家,民事纠纷起诉到法院之后,虽然可以和解,但是,这个和解与法院的调解是性质和法律后果完全不同的两回事。和解是民事争议双方之间握手言和,撤案。法院不再审理,也不会为此制作调解文书。可是在进行的调解则完全不同了。调解则是在法院法官的主导下,依据双发争议的事实,以法律法规为依据进行的。如果争议双方接受了法院的调解,并在法院制作的调解书上签名签收后,必须严格按照调解书中双方认可的事项严格履行的。尤其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和解是可以反悔的。而调解书一旦双方在法院签字认可接受后是不能反悔的。所以我们看到,格力电器此次诉星月电器的案子经法院调解下达调解书后,星月电器(后更名造梦者公司)已经向格力电器支付赔款了。
可是这个已经向格力电器因为侵权而赔款的星月电器,为什么此时要发布一份这样似是而非的声明来混淆“和解”与“调解“的真实法律内涵,将明明是被法院调解,承认自己侵权并向格力电器做出了赔偿的案子,说成是“和解”呢?星月电器以为说案子是和解的,撤销了一审判决,大家就不认为它是侵权了吗?
事实上,格力电器诉米家电风扇侵犯了格力专利这个事实,最终是被最高法院认定成立的。否则,法院不会做出这样的调解书,星月电器就更不需要赔偿格力电器了。而这个案子上诉到最高法院二审之后之所以不是判决,而是调解结案的,看看这个案子之前在一审法院是个什么情况就明白了。
本来一审是要被告赔偿格力电器1004万元的,可经过法院调解,被告承认侵权后,只赔了格力电器185万元。这就是此案的真相!看到这里,大家明白了小米公司与星月电器是什么关系,撤销一审判决绝不是意味着推翻了被告侵犯了格力电器专利权的事实了吧。
不是写的很清楚么,星月负责研发,小米负责销售,就算是侵权也是星月侵权,关小米啥事呢?因为小米投资了8%的股份,搞连坐?
小米旗下代工企业侵权,小米在知道情况后,至少要内部处理吧!或者剔除这家不良企业,不能我没看见,我不知道,不关我事。
格里芬真是有意思,天天发
金蝉脱壳
我是对这帮人服气的!
已经没了
格力搞什么鬼?明明可以罚款对方1000万的,对这种垃圾企业应该不妥协重罚才对
小米现在成这样了吗?处处咬文嚼字,当年说好的: 不要能把稻草卖成黄金的人才。怎么现在一个小错误都不愿意承认,真是会立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