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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被告为上市公司st宁科,原告为施工方中化二建(总部山西太原!),该案在宁科的年报中体现的差异金额为1.6亿元。类似案例在三年期间非常多,不可抗因素工程延期,6.4亿元只是中化单方面的诉求,实际判例基本都是远小于施工方诉求。
最关键的:石嘴山中院详细向债权人解答破产债权申报的业务流程!这说明法院已经在提前处理st宁科的重整工作了,下周大概率会有一系列公告出来,坐稳扶好发车!
大佬查资料真仔细,点赞👍🏻
牛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