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 雪球转发:1回复:4喜欢:1
$奇虎360(QIHU)$
对此于三方合作大家有不少解读,总结起来:
1.  按蒋的原意,三方合作前都是同意的,交流十分愉快。只是老周的新手机卖不出去了,所以想拍屁股走人,顺便讹酷派一吧。
2. 按周的说法,此事之前并不知情,酷派谈完了合作,告诉他而已。周得知后在朋友圈直接fuck了一下,蒋回复SB。从此至少可以看出合作公布前就不是“十分愉快”的。
3. 猜测1:酷派跟老周说乐视只是投资入股,不参与酷派运营。老周可能当时真同意了。
4. 猜测2:合作前酷派跟老周说,乐视入股,奇酷给老周,但最后酷派反悔了。

在此转一个八姐的文章:
网页链接

其实,周鸿祎的终极目的,只想要奇酷75%股权而已原创2015-09-09八姐开八

话说,这两天360和酷派的口水大战真是愈演愈烈,已经进入了“我nen死你”的古惑仔街头乱战,爱马,八姐真是大开眼界。俺顿时之间觉得,互联网公司们之间历次的口水战都是小意思啊,深圳做机的公司才是真的“暴力”呐。哈哈。

昨天,八姐也撰文分析过了,周鸿祎童鞋也是知道想要酷派赔钱是不可能的,想要乐视把吃进去的股份吐出来,那更是不可能的,那他出口气或者争取奇酷更大权益的可能性更大。

今天八姐又听靠谱的人士说,其实,周鸿祎做这一切动作的核心目的就是,想争取奇酷75%的股权,而这是之前他答应乐视入股奇酷的条件。

话说,据知情人士说,事情是这样的,确实如各种声音所说,周鸿祎之前是同意了乐视入股酷派。

酷派的副董事长蒋超昨日晚间也曾经撰文说:“ 第二天我就在周的办公室和他汇报了此事,他当面表示三点:1、他对入股酷派没有兴趣,2、他没有钱,3、他对乐视入股表示欢迎,能增强三家公司的实力来打小米和荣耀。”

但是知情人士说,其实,在答应乐视入股的同时,周鸿祎也提出了自己的条件,即,360增持获得奇酷75%的股权,并且获得奇酷所有的知识产权和人员,并希望签一个补充协议。而酷派方面也同意了。

周鸿祎提出这个条件也是基于之前与酷派签的协议的。

根据之前的协议,假如酷派方面违约,360方面有权以一半的价格收购酷派手中的奇酷股权,或者将自己的股权以双倍的价格卖给酷派。

但显然,周鸿祎是不愿放弃奇酷的,也不愿意花那么多钱把酷派踢出去,更不愿意放弃酷派在供应链上的支持。于是,他想了这样一个折中方案。

不过,周鸿祎没有想到,乐视和酷派的合作协议很快就签了,更没想到的是,酷派在没签补充协议的情况下,暗渡陈仓就和乐视私奔了,这是令他极度郁闷的,所以才发出了一定要“fuck回去”的呐喊。

所以,周鸿祎这次真的是被当猴儿耍的。怎么说呢?之前协议规定,如果取得了360的同意,酷派引入360竞争对手作为投资方的行为就不算违约。周鸿祎是同意了,只是没想到酷派口头上答应了签补充协议,但实际上没签就直接与乐视合作了。

八姐昨天也八过了,假如360方面同意了,而酷派方面保留了证据,那周鸿祎方面起诉酷派违约,就不成立。即便没有书面同意,但是律师也说了,在法律中,有一种是“表见代理”,比如,酷派事先咨询过了360方面的意见,而360方面默许了,有人见证,那这就不算违约。

所以,如果真是如此的话,那酷派那边真是精明到牛逼的地步了。比如,录下了周鸿祎同意的话语,或拿到了书面同意,然后不理会对他的口头承诺,直接引入乐视。爱马,八姐觉得,这堪比无间道啊啊。

这还不算,据说,在乐视投资酷派之后,周鸿祎还多次敦促酷派签了补充协议,结果都无果,这下他更加怒火中烧了。

哈哈,所以事情发展到现在,周鸿祎真是两行清泪滚滚而下,被人坑的感觉真心不好啊。所以,他想出了这一招,要求酷派付高额违约金,但是,八姐也说过了,这是不可能的。还能怎么办呢,让矛盾扩大化呗,让酷派股价跌地惨惨的吧,看这样能不能把酷派逼得签了那个75%的补充协议。

唉,所以说,商战实在是太精彩了。还有,当周鸿祎碰到酷派特别是酷派的那个蒋超,文斗都是小意思了,武斗估计以后都是妥妥的。

全部讨论

2015-09-10 21:06

钱,就像内裤,你得有,但不必逢人就证明你有。 干事业,就像怀孕,得够月,着急了就容易流产。 你若成功了,放屁都有道理,你若失败了,再有道理都是放屁。 不要随便把自己心里的伤口晒给别人看,因为这个社会上你根本就分不清哪些人给你撒的是云南白药,哪些人给你撒的是辣椒和咸盐…… 可以哭,可以恨,但是不可以不坚强,因为后面还有一群王八犊子的人在等着看你笑。

2015-09-10 21:03

八姐的逻辑好像有点矛盾。奇虎和酷派有不竞争协议在先, 就算老周口头协议乐视入股酷派, 但酷派没有补充书面协议。如果没有补充的书面协议就是酷派没履行和老周的口头协定, 即意味老周的口头协议不成立, 因为同意乐视入股和奇虎获得75%奇酷股权是双方对等的条款。老周同意乐视入股是基于酷派承诺的75%奇酷股权,既然酷派没履行协议,总不能单方面只说老周口头协议具法律效力。既然双方口头协议不成立, 法庭当然只认第一份协议, 双方不竞争协议,但明显酷派违反合约。

2015-09-10 19:07

为了吸引眼球这扒姐估计能把自己的内裤当众扒了。满篇的胡编!

2015-09-10 18:01

有条件的答应,如果条件不满足,答应就不能算答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