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山东地矿股份有限公司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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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查明,山东地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地矿”或“公司”)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山东地矿(原“ST泰复”)于2012年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向北京宝德瑞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宝德瑞”)、山东地利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地利”)、山东华源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华源”)和褚志邦等8名发行对象发行股份购买相关标的资产。8名发行对象同时与公司签订了《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约定标的资产2013年至2015年承诺净利润,以及标的资产未达到承诺净利润时8名发行对象的业绩承诺补偿义务。标的资产2014年未实现承诺净利润,宝德瑞、山东地利、山东华源、褚志邦应补偿股份数量为36,249,284股。但截至目前,宝德瑞、山东地利、山东华源、褚志邦尚未履行标的资产2014年业绩承诺补偿义务。

  宝德瑞、山东地利、山东华源、褚志邦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3条和本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1.4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2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对北京宝德瑞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地利投资有限公司、山东华源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褚志邦予以公开谴责处分。

  对于山东地矿股份有限公司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本所重申:上市公司、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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