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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页链接 - 法治的四个根基 -
根基一:平等观念
平等是法治的社会基础,法治要捍卫和实现的就是人人平等、破除特权。对于公民而言,平等应当成为内心一种坚定的信念和价值追求:人和人之间存在财富、能力、长相、健康、价值观念等诸多方面的差别,但是,在权利、义务、法律地位和人格尊严上,我们每个人都是平等的。
根基二:权利意识
人的权利即人权,它是人之所以为人的道德和法律基础。人因为是人,所以有人权,人因为有人权,才可能活出人的风采。法律限制的是公权力,保障的是私权利,在法治社会,每个公民都应具备权利意识,并且要珍惜和尊重自己的权利,当权利遭到他人或强权侵犯时,要敢于为权利而斗争。
同时,权利意识还包括要尊重他人的权利,只有每个人都珍惜自己的权利并尊重他人的权利,才能造就一个人人都享有权利和尊严的美好社会。
根基三:契约精神
从根本上说,法治就是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政府之间的一种契约。契约精神意味着大家都在同一套文明规则下行事。在个体事务中,契约精神意味着自己对自己的决定负责;在市场经济中,契约精神维系着合同的执行,捍卫着社会的信任,是实现社会合作的观念基础;在国家与社会层面,契约精神牵涉宪约、让渡权利,它是政府公共管理权力的合法来源,也是社会对公民权利充分保障的前提。
根基四:程序正义
法律的目的是要实现结果正义,但也因此,人们在观念上更容易注重结果正义,而忽视了法治的程序正义。法律要实现正义,必须依靠一套确定的流程和程序,因此法律的正义,首先是程序的正义。如果只为追求结果的实质正义,而破坏本来公正、公开、透明的程序正义,过度信奉“不管白猫黑猫,抓住老鼠就是好猫”的逻辑,那么最终这只猫有可能将锋利的爪子伸向主人。
被破坏的程序正义只能在之后带来更大的司法灾难。程序正义能最大限度地保障结果的实质正义。只有拥有程序正义的根基观念,我们才能真正平等地对待原告、被告双方的合法权利,正确地理解、尊重双方律师应有的司法职责与精神。
更重要的是,程序正义严格框定了司法权力的规范,让司法行为摆脱人情、利益等一系列暗箱因素。

全部讨论

02-03 01:14

权大于法,法就是权力的帮兇;法大于权,权力就是法的卫兵~

02-03 07:54

最近舆,论 ,控,制,日益趋紧,推测各大平台可能都有收到,口,头,指导
看看这次会不会给我删了 唉

法治要通过人治才能实现,法治、人治的目的是行道,顺应天理人情,达到参天地,赞化育。

胡说八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