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机动车乘坐人在配有安全带的座位就座时,应当使用安全带。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条例有关机动车通行管理规定的下列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据下列规定处罚:(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在配有安全带的座位就座时未使用安全带的,对机动车乘坐人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查看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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