挚研咨询 |可以约定不按股权比例分红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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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是保持团队稳定的前提,中国有句古话“不患寡而患不均”,利益面前如何分配才不让股东心寒,不会打击股东积极性,一直是一个难题。

《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若无特殊情况按出资比例分红是常见做法,但凡事都有例外,如果按出资比例分红难以服众,这时该怎么分红?

01还能不按股权比例分红?

为何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呢,笼统来说,出资多少并不能直接跟贡献大小挂钩,公司运转光靠钱不够,还要出力。

张某、刘某和王某是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其中张某出资了四十万元,刘某和王某分别出资了三十万元,都是实缴出资。三个人的关系非常好,王某和刘某由于种种原因无暇顾及公司业务,所以公司所有的工作都是由张某一个人承担。

王某和刘某觉得挺对不住张某的,于是三人召开了股东会,作出股东会决议:公司的当年度利润全部定向分配给张某。不过后来,王某和张某发生了矛盾,王某起诉到法院,要求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来分配公司利润。

王某的诉讼请求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吗?公司是否可以不按出资比例单独定向给张某进行分红呢?

答案是王某的诉讼请求被驳回,公司应按照约定向张某定向分红。

因为《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还有半句,“但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三人既已达成一致,应遵守约定。

由此可见,实缴出资比例分红是《公司法》“默认”条款,股东之间红利分配完全可以遵循意思自治原则。也就是说,有限公司股东按什么比例分取公司利润,可以简单地概况为一句话:有约定按约定,未约定的按实缴出资比例。

当付出和回报明显无法对等的时候,该股东虽然出钱不多,但对公司发展起到决定性作用,分红比例上也可以高于出资比例。相反,实践中有一些技术驱动型企业,资金入股的股东并不懂技术开发或者对应行业的管理需求,对公司日常经营帮不上忙也并不苛求,只需要保证自己的收益即可。

此时可以适当将其分红权比例调高,但为平衡另一方舍弃部分分红权股东的利益,往往需要在表决权上对技术型股东有所倾斜,以实现他们控制管理公司的需要。

总之,不按实缴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就意味着需要公司基于实际商业考量和自主经营权综合考虑,因而分配方案个性化较强,具体怎么分需要股东内部商讨。

不过已知的实现路径主要有三种:全体股东协议、章程、股东会决议。例如在《公司章程》或《股东协议》中直接约定持股比例与出资比例不一致。同时,也会存在不同时期以不同方式规定不按实缴出资比例分红的事实,当三种途径规定的分红比例或对象产生矛盾时,应以形成时间在后的一致意思表示为准。

但那都是后话了,个性化红利分配方案落地并不容易,都需要满足一个关键的前提。

不按股权比例分红条约成立的关键

为防止大股东随意侵害小股东的利益,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意图不按实缴出资比例分红,不同于往常1/2、2/3式的多数表决,该约定必须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中途调整也是一样,如果通过修改《公司章程》来约定出资比例与股权比例不一致,则一定要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才有效,而不能采取“多数决”的方式。

只要有股东不同意,不管股东人数和表决权比例是多少,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约定出资比例与股权比例不一致的条款都将无效。

2017年7月17日,国栋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并形成了《临时股东会决议》和《2016年利润分配股东会决议》。本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应到股东七人,实到股东五人,这五人代表公司总股本的75%股权;未到会股东两人,其中股东刘某持有17%股权,股东王某持有8%股权。

公司章程规定,“股东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可《2016年利润分配股东会决议》载明向两位股东刘某分配利润的实际比例为8.5%,王某的实际分配比例为4%,该决议比例和实际出资比例不符。其他5位股东没有异议,但股东刘某、王某坚决不在该决议上签字,并明确反对该决议所涉利润分配方案。

另根据法院查明事实,该公司章程还规定了“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必须超过全体股东表决权的半数以上方能召开”、“股东会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股东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

对于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通过;股东会的其他决议,须经半数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通过。

其实结果不用多说也知道,在分红问题上将多数人意志强加给少数人是违法的,何况公司章程还有内部矛盾。

更有意思的是,如果按照“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必须超过全体股东表决权的半数,且其他决议,须经半数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通过”的逻辑,若是遇上典型同股不同权的AB股,创始人为保证控制权,往往将表决权和分红权分离,一个B股对应10个投票权,如此一来,持大量B股的股东在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岂不是可以“为所欲为”?

法律显然考虑到了这一点,在这些直接关系股东个体权利的事项上如果仍然适用资本多数决策,则很容易陷入“多数人的暴政”。

说到这里,在约定不按实缴出资比例分红时,持少量虚拟股的小股东是否也有话语权呢?

那倒不适用,因为虚拟股没有实际出资,享有收益权,但算不上真正的股东。如果因虚拟股权分红发生纠纷,更倾向于劳动争议纠纷。

利润分配作为一项公司的重大事项,财产权是股东的根本权利,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实施,不管是同股同权也好(67%绝对控股,51%相对控股),还是同股不同权也好,如果公司分红不按实缴比例进行,必须要经过全体股东同意,即使有99%的股东同意,只要有1%的股东不同意,那分配方案仍然是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