挚研咨询 | 股东出资后,能随便退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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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下大势,分久必合,合久必分,公司治理也是如此。

很多中小企业成立初期,为了维护良好的合作氛围,各方股东制定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时,往往比较乐观,通常很难合理预见到未来可能产生的分歧,并为之规定解决途径。一旦分歧产生,彼此间会出现信任危机,一言不合,股东可能会要求中途下车。

例如长期合作下来,不认可公司经营理念,又或者股东个人资金周转困难,总之,对于股东而言,难免有后悔的时刻。当其想退出公司时,是否可以无理由退股说撤就撤,跟公司表明,“我不想投资了,股权还你,钱还我吧”。

这时如果是小股东要求退股,创始人图个耳根子清净,反正也没多少钱,干脆私下里选择退钱了事。

假如真的遇到这种情况,股东能否顺利退出,创始人有没有直接决定退钱的权力?

01 退股有没有依据?

显然没有,从常理上看,如果任一股东说投资就投资,说撤退就撤退,公司经营不就乱套了?股东一旦出资完成,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法律上称之为“抽逃出资”。《公司法》第35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也就是说,既然已经出资成为股东,私下退股退钱,利用关联交易、虚增利润、虚构债权债务关系等方式把钱弄出去,都是违法的。即使签订协议,以这样的方式要回资金,也不受法律保护。

2015年12月18日,某公司依法登记成立,注册资本100万元,股东分别为李某(出资50万元,占股50%)、杨某(出资20万元,占股20%)、张某(出资30万元,占股30%)。因张某与其他股东对公司管理及工作安排等事项发生争执,张某意愿退出公司,与公司签订《退股协议》。

《退股协议》中约定,公司股东一致同意张某退出其在某公司的全部股权,某公司在协议签订后10日内向张某支付股权款30万元。可等了几年都不曾收到股权款,2018年10月,张某诉至法院,请求某公司支付拖欠已久的3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退股行为明显违反了公司资本维持原则,也会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双方之间的《退股协议》应认定无效,张某的诉请无请求权基础被驳回。

股东出资后,那笔钱就升级为公司财产,抽逃出资,将致使公司财产减少,侵害公司的财产权;同时,股东抽逃出资降低了公司的债务清偿能力,损害了债权人利益。一旦证实,将会受到行政和刑事处罚。

对随意退股行为的禁止,实质上是对促进公司合法经营、积极运营及对公司债权人的一种保护。

但确实发生投资风险增大,投资预期动摇的情况时,小股东的权益谁来保障,小股东能不能退出?

可以退出。针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公司法》第75条在我国公司法历史上首次确认了股东的退股权。至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立法者也未忽视其退股权。

根据该法第143条规定,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公司必须收购该股东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因为法律为持不同投资意见的小股东预留退出通道之后,小股东可通过行使退股权而退出公司,而不用借助耗时费力地解散公司之诉或股东代表诉讼维护自身权益。

如此一来,控制股东享有控制权,中小股东享有退出权,二者各得其所,共同构成了和谐的公司控制权局面。

不过,虽然小股东有权退股,但退股方式不能随便。

02三大退股方式

合理的股东退股方式包括股权转让、公司回购以及解散公司,最后一种解散公司的方式不太常用,毕竟公司经营走到那一步,股东退出的时候也不会太费劲。

前两种方式较为主流,而最常见的,就是股东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拿钱走人。

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封闭公司股东必须征得半数以上其他股东的同意,没有上市公司小股东抛售股票那么自由;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还享有优先购买权。为维持公司的封闭性,许多公司甚至以合同的形式禁止向外部人员转让出资。

不过即使没有法定或约定的限制,由于缺乏公开交易的市场,价格因素等难以确定,有限公司股东的出资也难有与股份一样的流动性。

如果内外都无合适的人接手,股权转让不出去怎么办?

公司法规定了以下三大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股的法定情形,此时股东退股想卖给公司不用看公司的心情。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有以上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该方式属于公司回购范畴内的一种,又叫异议股东行使法定回购请求权。

不过行使法定回购请求权也暗含了几个隐藏条件,除了要存在以上三种情形,还要有相关的股东会决议,并且该股东在股东会上投了反对票。

如果股东想撤回在公司的投资,但并未发生以上的情况,还有没有别的法子?还可通过减资程序退股,公司可以通过减资程序让股东退回部分出资,或让部分股东退回全部出资。

当然,公司不能随便减资,还需进行股东会议决议。股东会决议通过后,还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通知债权人,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等。

减资的程序有些复杂,股东会也未必会同意减资,但至少也是一种股东退出的方式。

以上都是为了说明股东不可随意退股,但确实存在退股权。股东退股权的确立不仅仅是立法者对股东缺乏公司决策控制力的一种利益补偿和心理同情,也是尊重股东营利性的理性选择。

股东营利性与股东分红权的实现方式,既包括股东经由股东大会的分红决议获得公司自愿分配的红利,也包括股东经由人民法院的强制分红判决而获得合理红利,还包括股东分红未果时的急流勇退。

在股东枷锁加身、别无其他脱身解放之良策的情况下,倘若股东能打破与公司之间的“锁链”,回收自己所持股权的真实投资价值,也未尝不是一件幸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