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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
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特急 省疫情防控办〔2022〕50号
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
小组办公室关于统筹疫情防控和保障
港口集装箱运输畅通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近期我省疫情形势严峻复杂,集装箱运输车辆通行受到限制、运力大幅下降,宁波舟山港等沿海港口物流链受阻,港口通过能力无法有效发挥。为贯彻长三角地区统筹疫情防控和物流保通保畅工作视频会议精神,经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发放集卡车通行证
省海港集团要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对进出港口的集装箱卡车(以下简称集卡车)进行严格筛查。集卡车司机近3天内2次核酸检测阴性、14天内未到过中高风险地区且“健康码”为绿码的,由省海港集团对集卡车发放电子版“海港集团防疫通行证”(以下简称集卡车通行证),作为全省道路通行和进港作业的凭证。
二、集卡车通行证适用范围
集卡车通行证在全省范围有效。各地对持有集卡车通行证的集卡车,不得实施禁入、限行、劝返等措施。
三、集卡车通行证监督管理
省海港集团对持有集卡车通行证的司机,切实履行企业疫情防控主体责任,负责监督集卡车司机每天进行1次核酸检测、安装并实时开启集卡车卫星定位系统。同时,做好通行证发放系统的运行维护,每天对集卡车司机“健康码”、行程卡、核酸检测结果等进行监管。建立集卡车司机黑名单制度,对有“健康码”转为黄码或红码、未按规定进行核酸检测、违反省市疫情防控管理规定被通报、违反港区防疫规定擅自下车、未穿戴防护用品、故意隐瞒行程、伪造行程、伪造核酸检测证明、持虚假证明等情形之一的司机,纳入黑名单管理,及时终止该车辆使用集卡车通行证,不得允许该车辆进入港区。
四、集卡车司机管理
各设区市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对集卡运输企业的服务指导,各地集装箱运输企业负责集卡车司机日常管理,督促集卡车司机严格落实个人防护,主动接受各地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在各地设置的货车司机防疫服务站或指定区域休息、加油、用餐、如厕、停车、装卸作业,应确保即停、即卸、即装、即走。
各地疫情防控相关单位要进一步强化责任落实,严格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落实各项防控措施,不得层层加码,确保疫情防控和港口物流链畅通两手硬、两战赢。
附件:海港集团防疫通行证样式模板
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
2022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