刊首语 | 王力:做好养老金融大文章的若干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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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0月,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提出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养老金融被列入其中。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在全国实施个人养老金制度,积极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等重要内容。2024年5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银行业保险业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聚焦现实需求加快养老金融发展。养老金融要健全体系、增进福祉,积极适应老龄化社会发展要求。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支持具有养老属性的储蓄、理财、保险等产品发展。”

我国养老金融发展情况综述

养老金融是指为应对人口老龄化挑战,围绕社会成员各种养老需求所进行的金融活动总和,具体包括养老金金融、养老服务金融和养老产业金融三部分。其中,养老金金融是指围绕养老保险基金征缴、管理、发放等一系列运作环节形成的金融活动,养老服务金融是指金融机构为客户提供的以养老保障为基本需求的金融产品或服务,养老产业金融是指金融部门为养老产业的市场主体提供定向金融服务或金融资本投资养老产业。养老金融的主体是养老金金融,养老金运作体系构成了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主体部分。按照国际惯例,养老金金融对应的养老保障体系由代表国家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代表产业部门的企业职业年金以及代表个人储蓄行为的个人养老金组成。学界统称为养老金融“三大支柱”。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对应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是我国公民基本的养老保障制度,是养老保障体系的“第一支柱”,目前已覆盖全国绝大部分就业及退休人口。作为“第二支柱”的企业职业年金,实行的是分散账户积累体系,每个参保主体对应唯一的独立账户,达到退休领取条件后方可领受相当于缴纳积累及投资盈余之和不定金额的养老金待遇。作为“第三支柱”的个人养老金是以个人账户积累为基本模式的养老金融门类,个人养老金采取完全市场化的运作机制,产品或服务种类和供给机构数量繁多。

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的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推进较快,社会保障体系和养老金融演变也体现出国情特色。在计划经济时期,我国实行的是政府大包大揽、“企业办社会”的公共服务体系,养老保障更多由政府机构企业等集体组织自行提供。1991年以后,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要求,我国开始建设以社会统筹为基本特征的养老保险体系,经过三十多年发展,已经形成了覆盖全国城乡劳动人口的社会保险网络。2004年开始进行第二支柱企业年金试点,经过二十年发展已初具规模。2018年进行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及相关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并且试点范围规模不断扩大。目前,我国已探索形成了适合现实需要的以第一支柱为主体、三大支柱并存统账结合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

我国养老金融发展面临的挑战

过去20年我国在经济社会高速发展的同时,也在经历剧烈的人口结构老龄化趋势。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升和医疗条件的改善,我国人均预期寿命在不断提升,随之而来的是我国老龄人口比重也不断上升。截至2023年底,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达到2.97亿,占总人口比重的21.1%。相较其他更早步入老龄化社会的发达经济体,我国不论在经济发展水平、还是政府民间财富储备以及金融市场发育程度等方面都存在明显差距,我国老龄化呈现出“未富先老”和“未备先老”的突出特征。我国人口老龄化带来的挑战将是非常严峻的。

首先,在我国养老金融体系中,三大支柱比重构成失衡,第一支柱一家独大单独支撑整个社会的养老保障职能。2020年之后的十年时间里我国将面临20世纪60年代生育潮和80年代改革开放就业增长叠加形成的退休高峰,2020至2030年十年时间里退休人口呈现加速增加态势。与此同时,第一支柱社会养老保险在资金筹措环节也存在诸多困难。三年新冠疫情使实体产业部门普遍经营困难,特别是地方政府为保民生等出台社保缴费减免措施,进一步加大了社保资金缺口。

其次,从第二支柱和第三支柱潜在受众群体分析可以看出,虽然理论设计较为完备,但基于现实经济因素和消费者心理,非强制性商业化养老金融产品在普及推广过程中存在较大障碍。其中,企业年金虽然形成了数量庞大的参与群体,但对应同期全国城镇职工超过5亿人的基数渗透率不足6%,与养老金融体系成熟的西方发达经济体相去甚远。第三支柱体系下,养老金融产品普遍存续周期长,缴纳方式不灵活以及收益领取条件受限,使得潜在目标客户群体更加倾向于采取自主理财储蓄行为,导致税收优惠等优越性大打折扣。

第三,对于刚刚起步的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相关金融产品,这一矛盾更为突出。由于参保群体数量不足、缴费规模有限,平均每个金融机构设立的养老金融投资组合无法达到理想的规模,客观上导致投资运作的资产管理人受到明显的流动性约束,无法发挥应有的投资运作水准,进而投资收益率难以达到养老金融参与者的理想预期。不同于其他金融产品收益回报水平的立竿见影,除去理财产品外,各类养老金融产品普遍呈现出数十年的超长周期运作特征,无法预知长期收益结果让更多潜在消费群体望而却步。

推动我国养老金融发展的几点建议

一是强化第一支柱的基础保障功能。应认识到在相当长的时期内第一支柱社会保险体系依然是我国养老金融版图中无可替代的中流砥柱,不能对第二支柱、第三支柱养老金融给予过高的预期。为此,在实践操作中要进一步厘清三大支柱养老保险金融工具的各自定位,明确第一支柱基础养老金体系在全国社会保障体系中的全局性支撑作用,在巩固强化第一支柱的基础上不断拓展第二支柱和第三支柱的辅助补充作用。与此同时,在多支柱框架下要体现养老金融体系的多层次性,第一支柱重点扩大普及范围和强化稳定性,第二支柱和第三支柱注重提升养老待遇水平和制度改进的适应性,使三者优势互补相得益彰,共同实现公平优先、追求效率的目标。

二是提升第二、三支柱商业化运作水平。应在已有成绩的基础上,不断扩大第二支柱企业职业年金的覆盖范围和规模。优化调整现有运作措施,丰富企业职业年金缴纳方式、投资标的选择、领取方式和转移接续等操作流程,使之更好地满足就业群体的现实需要。在第三支柱方面,持续扩大现有试点范围,在已有经验基础上不断完善监管体系。继续推出政策利好措施,调动金融机构、潜在消费群体的参与积极性。加快构建商业养老保险、养老主题基金等相关金融产品净值化信息披露体系,提升市场透明度,保护消费者切身利益,增强消费者信心。引导金融机构充分利用现有金融科技条件,运用移动互联网、大数据等前沿技术手段捕捉获知广大群众的潜在养老金融服务需求,量身打造更多良好体验的创新产品或服务。

三是打造养老金融产融结合的生态体系。主管部门应未雨绸缪,超前制定养老产业发展规划,整合养老资源,充分保障社会老龄化日益加剧的增量需求。出台更多有效激励措施,积极引导各类社会资本进入养老产业领域。重点发掘养老金融上游资金供给侧金融机构资金渠道。政策层面,适度放宽全国社保基金及其他保险机构资金进入实体产业和投资项目的监管额度,盘活更多养老金融资金投入下游养老设施建设运营领域,发挥保险资金“长投长用”的作用,取自养老用之养老,打造养老产业金融全产业链产融结合生态体系。

四是优化养老金融健康发展的舆论环境。支持养老产业市场主体和养老金融业务机构,在更大范围开展养老金融科普教育活动。针对不同社会阶层、不同年龄段的目标群体有针对性地开展养老金融知识普及和问题解答,改变社会舆论普遍存在的传统认知和陈旧观念。宣传引导社会公众树立健康养老储蓄意识和理财观念,为养老金融产品的推广销售进行必要的知识储备。

《银行家》杂志主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