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天动力收罚单,股民索赔可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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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天动力(SH600343)$ 近期因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该事件涉及公司及其多名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时任总经理郭新峰、董事长朱奇、周利民、谭永华、副总经理韩卫钊、任随安、财务总监金群等。

一、违法事实

经证监会调查,航天动力在2016年至2020年期间,为扭转业绩下滑趋势,参与了隋田力专网通讯业务。该业务涉及的智能数据模块贸易属于隋田力专网通信自循环业务的一个环节,相关交易均为虚假,不具有业务实质。航天动力通过这些虚假交易虚增收入和利润,导致相关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此外,航天动力在2020年的临时报告中也存在虚假记载,未真实准确完整披露智能数据模块贸易业务的相关信息。

二、行政处罚

根据证监会的处罚决定,航天动力被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0万元罚款。朱奇、韩卫钊、任随安、金群等高级管理人员也分别受到警告和不同金额的罚款。郭新峰、周利民、谭永华等时任董事长和总经理也被处以罚款。证监会强调,航天动力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严重违反了《证券法》的相关规定,损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影响了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三、后续影响

航天动力表示,本次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虽不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但公司将对历史年度所涉及的财务数据进行差错更正。公司承诺将加强内部治理规范,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然而,投资者诉讼已经在进行中,我们代理的首批投资者诉讼案件已于2023年9月提交法院,目前暂未开庭审理。

四、投资者索赔条件

我们认为,航天动力虚构交易并由此虚增业绩的行为,已构成虚假陈述。证监会对该公司立案调查之后,第一个交易日航天动力股价跌停并在随后开始了一段“下坡”路。结合证监会认定的事实,我们认为2017.3.30-2022.8.12期间买入航天动力且截至2022.8.12持股的投资者,可以要求航天动力赔偿部分损失。

我们取得过许多类似的成功案例,我们对本案投资者最终获赔充满信心。

根据《证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投资者可以要求赔偿的是投资差额损失、佣金损失及印花税损失,其中,投资差额损失可以理解为是投资者在泡沫价格上多支出的泡沫成本,投资差额损失的多少与买入价格和股数有关。

#航天动力#

作者: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 王智斌律师团队

执业证号:13101200710424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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