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上图,融资租赁公司(丙方)作为金融中介,身份具有二重性:同时作为出租方和买受人,因此融资融资租赁公司的成本来源于出卖人,对于国银租赁来说就是飞机和船舶的制造厂商,收入来源于承租人,对于国银租赁来说就是航空公司等,因此对于这个中介来说,承租人的行业周期以及公司能否及时付钱就是最重要的,如果承租人不能及时付钱,就像银行的坏账一样躺着,一潭死水,毫无作用,另一方面,找到新的承租人是营收与业务的重要增长点。对于和出卖人的关系,一般国企都会有成本控制,就算有回购也不会高到哪里去。
另外《民法典》规定,承租人(甲)享有买受人权利,需要支付租金、妥善保管租赁物、维修义务、满期返还租赁物;出租人(丙)不承担维修,只需要协助承租人索赔,租赁物不符合约定、不符合使用目的出租人也不承担责任,并且租赁物归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欠租金可以收回租赁物,解除合同,不足还可以要求补偿。如果没有约定到期租赁物归谁,依然归出租人所有。
总结,从《民法典》来看,法律非常倾向于融资租赁公司,其实折旧与出租人(丙)并无太大关系,主要的关注重点是:1.承租人(行业)是否靠谱?;2.能否及时的收到租金?;3.融资租赁公司是否已经考虑了承租人破产而导致收不回租赁物与租金的情况?;4.是否能找到新的承租人拓展业务?
我相信了解了这些信息之后才能稍微了解一家融资租赁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