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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孤舟_蓑笠: 你赶紧让交易所发问询函,让老俞把这些问题解释清楚//@孤舟_蓑笠:回复@闭嘴吧超超:如果俞老师说过"与辉同行收益归东方甄选",那他碰到较真的股东就完犊子了。很简单,股东可以要求俞老师出示和与辉同行关于收益分配的约定
1: 如果没有这个约定,或者这个决定和俞老师的话偏离较大。那就是涉嫌虚假陈诉
2: 如果有这个约定,那就是涉嫌利益输送。
我们只讨论法律层面的东西,因为这是底线。
引用:
2024-07-28 21:50
$新东方(EDU)$ $东方甄选(01797)$
俞老师可能需要面对的局面
1: 与辉同行是新东方子公司,所以这个交易受华尔街规则约束。交易本身是否合规,是否需要对俞老师使用法律武器,这事华尔街说了算。
2: 对于甄选的股东,你们需要认真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