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各区旧改资料帖 ,2020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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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中心城区已完成二级旧里以下房屋改造,55万平方米目标,2020年内要完成。涉及居民28000户。这样,本市中心位置将将获得被“激活”的毛地8幅,其中 黄浦有6幅,虹口、杨浦各1幅。大家都知道上海中心城区是寸土寸白金!


黄浦区

黄浦区石库门小区承兴里,是探索“抽户”改造的小区。第二期“留改”试点日前启动签约,新一期试点共涉及居民511户,房屋面积为10345平方米。改造正在推进中,预计在今年年中完成并实现回搬。第二批改造通过解除房屋租赁关系,30多户居民告别了原址,腾出的空间给留下的120多户居民改善居住条件。

新昌路7号地块动迁征收一征同意率99.65%

新昌路1号(南块)动迁征收一征同意率99.89%

五坊园四期地块居住房屋评估均价已经公示了,评估均价为50671元/平方米。


静安区

静安区宝山路街道31、149、150、152街坊旧改征收项目生效,5月初,居民陆续开始搬迁。


长宁区

日前,江苏路街道2020年第一个非成套改造项目已进场复工,江苏路186弄等处非成套改造项目及南辉小区等处家门口工程改造项目也将陆续启动。
延安西路949弄12、14、16、23-24非成套改造工程共涉及5幢房屋,建筑面积4208平方米,近120户居民。其中,14号楼的非成套改造工程已于2019年完工,12号楼进入结构封顶阶段。该工程将改变小区居民厨卫合用的情况,改善居民居住条件。
街道与相关居委将搭建平台,条线配合、各方协调,共同讨论、研究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推进此次改造工程顺利进行,使小区居民能尽快享受到居住条件的改善。

普陀区


普陀区宜川路街道宜川三村116-117号、118-119号住房成套化改造于4月27日启动签约。截至5月11日,宜川三村116-117号的签约数攀升至93.65%,118-119号达到了76.56%。

宜川三村116-117号、118-119号2幢非成套老旧住房建造于上世纪70年代初,共4个单元,总建筑面积4556m²,居民128户,均为底层局部框架上部砖混结构。
此次涉改楼幢通过“贴扩建+抽户+加层+加电梯+结构性大修”方式,进行成套改造。

闵行区

江川路上的旧住房成套改造项目3月底复工,武夷路里弄也将进行规模性修缮。

江川路项目占地1520平方米,涉及居民40户。改厨卫独用。

长宁区

微改造模式将不断推广,因此很多这类住宅的居民,要面对现实,不能总是拆拆拆。

作为典范的愚园路,岐山村75栋历史建筑,住户405户。针对这些老洋房内部,实施改造。


项目落地:针对厨房共用、油烟外排等需求设计了模块化的产品,设计了共用排烟道,将灶台上盖改造成能互相利用的置物台,安装了能搬运物品到天台的升降滑轮……这些都新闻报道过了。去年还依样画葫芦,搞了渔光邨整体修缮。


无需“浓墨重彩”,只求“原汁原味”

渔光邨建于1938年,距今已近九十年的历史,属于新式里弄住宅,原为中南银行高级职员宿舍。2005年,渔光邨被列为上海市第四批优秀历史建筑。

继上一次大修已过去了十余年,许多房屋表面和内在部分已显陈旧,需要一次“大整容”来唤醒昔日容颜。此次修缮工程就针对镇宁路255弄、265弄、275弄、285弄四条平行弄堂、共五排房子全部进行整修改造。

修缮工作主要从建筑外立面着手,首先是对拉毛墙的恢复,使拉毛墙的毛头显得更加错落有致、更加完整。

其次是对窗眉和窗台的马赛克花纹进行清洗、局部修补和重新铺贴。马赛克由于年久失修,很多都已缺失或掉色,为力求与初建时期的材料接近,经过专家对现场的马赛克材料进行反复研究确认,最后专门定制加工了这种陶瓷马赛克。


再者是对房顶烟囱进行修复。渔光邨的屋顶烟囱长度较高,有近2米5的高度,因此相较其他老建筑的烟囱,看上去更大。由于许多烟囱都已损坏,如今按照保留下来的烟囱式样对其进行统一还原。

虹口区

2020年4月13日,经摇号,上海科东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入选成为虹口山寿里35、36、37、38、39、43、44街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杨浦区

杨浦129、130街坊动迁补偿款计算,可以自己动手

89街坊涉及2953户,建筑面积84365平米,在2019年底启动旧改第一次征询,并以99.39%的高比例通过。2020年将稳步推进并收官。

最后

注意,知青及子女“空挂户口”也属于同住人,可分得动迁利益

本市公房拆迁,原则上已不管房内挂了多少户口(托底保障除外),只有承租人和同住人能享受拆迁利益。因此同住人的认定在拆迁新政下就十分重要。

同住人又称“共同居住人”,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71号令)第五十一条规定,同住人的认定需满足三个条件:

(1)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

(2)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

(3)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具体看案例!

案例一: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9)沪0109民初6286号民事判决。

法院认为“张甲、吴乙、吴丙作为知青或知青子女按政策将户籍迁入系争房屋,虽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三人在系争房屋实际居住,但考虑到系争房屋的居住面积以及实际的居住情况,其三人也不宜在系争房屋居住,且张甲、吴乙、吴丙在本市亦无福利性质的房屋,故张甲、吴乙、吴丙仍应认定为系争房屋的共同居住人为宜,有权分得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

该案判决后原告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四上诉人现主张三被上诉人不是系争房屋共同居住人,然虽无证据证明三被上诉人实际居住系争房屋,但三被上诉人依据政策迁入户籍,系争房屋面积不大无法容纳各方当事人同时居住,三被上诉人不居住系争房屋可视为因居住困难在外居住这一特殊情况,一审法院认定三被上诉人为系争房屋共同居住人并无不当。

案例二: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9)沪0109民初21977号民事判决

法院认为“原告童某4、曾某某夫妇因知青回沪政策将户口迁入系争房屋,但因系争房屋面积过小及已被承租人实际出租而在外居住,应视为系争房屋的同住人。”

案例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沪02民终267号民事判决书中写道“承租人或同住人允许他人未成年子女在自己承租的公房内居住的,除回沪知青子女等按政策回沪人员外,一般可认定为属于帮助性质,如允许他人子女为上学之便,并不当然等于同意该未成年人取得房屋的权利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