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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四条“司法强制执行……,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
第十条“……股份出让方、受让方应当在减持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本规定……”<a href="http:/<a href="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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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这种无关公司发展的事,本股东不感兴趣

第八条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 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
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
备案。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
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
格区间、减持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
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大股东、董监高应当按 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减持计划实施完毕 后,大股东、董监高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 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 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第九条 上市公司大股东在 3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 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
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其持有的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 应当符合前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股东持有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在股份限售期届 满后 12 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的数量,还应当符合 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比例限制。
适用前三款规定时,上市公司大股东与其一致行动人所
持有的股份应当合并计算。
第十条 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并导致股份出让 方不再具有上市公司大股东身份的,股份出让方、受让方应 当在减持后 6 个月内继续遵守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一款 的规定。
股东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前发行的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股份出让方、 受让方应当在减持后 6 个月内继续遵守本规定第九条第二款 的规定。

05-10 23:52

而且是继续遵守的是3个月没集中竞价不超过1%这种规定

05-10 23:49

减持首发股份,非公开发行股份,
新华联二级市场买了不少。就不适应法规

孰是孰非啊。。但是都是短期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