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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最后遇到你: 以前看你的言论以为是各人观点看法不同。金磊不是控股股东他以前要减持不就是提前公告就可以?现在他与前妻还是一至行动人,难道增持减持不用公告?//@最后遇到你:回复@最后遇到你:【一致行动人减持上市公司股份】$长春高新(SZ000661)$ $三六零(SH601360)$
案例:
某公司的控股股东、董事长兼总经理A某及父母弟妹等一致行动人陆续减持公司股份,减持比例合计超过10%以上才予以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解释其认为在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和定期报告中从未将他们作为一致行动人披露,故在减持过程中未视为一致行动人合并计算其减持股份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引用:
2024-01-11 17:06
长春高新: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网页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