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4月9日注册制改革全面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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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天星期一即4月10日,全面注册制启动,具体的内容是什么呢!我们来看一下。

关于全面注册制下沪深交易所主板风险提示的公告

尊敬的用户:

根据沪、深交易所全面注册制工作安排将全面启用注册制交易新规,相关交易规则已经进行了修订,相关规则如下:

一)买卖沪深股票的,在连续竞价阶段的限价申报,应当符合下列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的要求,如超过有效申报范围交易所将拒单,即为废单:

1、买入申报价格不得高于买入基准价格的102%和买入基准价格以上十个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股票最小单位0.01元)的孰高值;

2、卖出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卖出基准价格的98%和卖出基准价格以下十个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股票最小单位0.01元)的孰低值。

(1)买入(卖出)基准价格,为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最高买入)申报价格;

(2)无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最高买入)申报价格的,为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最低卖出)申报价格;

(3)无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最低卖出)申报价格的,为最新成交价;

(4)当日无成交的,为前收盘价。

开市期间临时停牌阶段的限价申报,不适用本条第1、第2向规定。根据市场情况,交易所可以调整股票有效申报价格范围。

二)沪深交易所对股票、基金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限制比例为10%。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股票不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

1、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

2、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退市整理股票首个交易日;

3、退市后重新上市的股票首个交易日;

4、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股票竞价交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沪深交易所实施盘中临时停牌,单次盘中临时停牌时间为10分钟:

1、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盘中交易价格较当日开盘价格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30%的;

2、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盘中交易价格较当日开盘价格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60%的;

3、证监会或者沪深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沪市主板市价委托新增下列方式的申报:

1、本方最优价格申报,即该申报以其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本方最优报价为其申报价格。本方最优价格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本方无申报的,申报自动撤销;

2、对手方最优价格申报,即该申报以其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对手方最优报价为其申报价格。对手方最优价格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对手方无申报的,申报自动撤销。

五)沪市主板市价申报的价格保护机制:

市价申报只适用于连续竞价期间的交易,上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市价申报内容应当包含投资者能够接受的最高买价(以下简称买入保护限价)或者最低卖价(以下简称卖出保护限价)。

上交所交易系统处理规定的市价申报时,买入申报的成交价格和转为限价申报的申报价格不高于买入保护限价,卖出申报的成交价格和转为限价申报的申报价格不低于卖出保护限价。

(六)沪市优化新股上市首日申购数量,深市不变:

根据投资者持有的市值确定其网上可申购额度,每5000元市值可申购一个申购单位,不足5000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

每一个新股申购单位为500股,申购数量应当为500股或其整数倍,但最高不得超过当次网上初始发行股数的千分之一,且不得超过9999.95万股,如超过则该笔申购无效。

为保证申购的有序进行,上交所可根据市场情况和技术系统承载能力对申购单位、最大申购数量进行调整,并向市场公告。

(七)优化融资融券标的纳入时间:

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自上市首日起可以作为融资融券标的证券。

(八)股票竞价交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异常波动,交易所公布严重异常波动期间的投资者分类交易统计等信息:

1、主板股票连续十个交易日内四次出现同向异常波动情形;

2、连续十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100%(-50%);

3、连续三十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0%(-70%);

4、证监会或者交易所认定属于严重异常波动的其他情形。

股票交易出现严重异常波动的多种情形的,交易所一并予以公布。

(九)主板风险警示股票价格的涨跌幅限制为5%,退市整理股票价格的涨跌幅限制为10%。

在此特别提醒:沪、深交易所对交易规则进行了修订,请注意相关投资风险,具体规则务必通过交易所官网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