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 明知故犯向员工发放经营性贷款
两家银行另一共同被处罚的原因是向银行员工发放经营性贷款。
这一违法违规行为虽然较为少见,但也时有罚单披露。就在两家银行被处罚当日,台州监管分局发布的对台州银行的罚单中,也提到了向银行员工发放个人经营性贷款的违法违规事项,该行共因“九宗罪”被罚385万元。
2月8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赣州监管分局发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江西信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向公职人员发放经营性贷款,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等,被罚款140万元。
去年2月,中国银行因向银行员工和公务员发放个人经营性贷款等“七宗罪”,被原银保监会重罚3280万元。其中,总行被罚1600万元,分支机构被罚1680万元。
具体看前述几家银行被罚所依据的部分法律条文,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六项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样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上述审慎经营原则包括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损失准备金、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内容。
而向银行员工和公务员发放个人经营性贷款,明显违反第四十六条的第五项情形,即严重违反审慎经营原则。
再具体到经营性贷款,所谓经营贷款是以中小企业主或个体工商户为服务对象的融资产品。通俗来说就是用这钱来做生意。
但是,法律对银行员工在经济体的兼职和经商办企业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根据《商业银行法》第五十二条,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各项业务管理的规定,不得在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另外,2018年1月,中国银监会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的通知》,在员工管理上,要求禁止“银行员工经商办企业或在企业兼职”。毕竟,银行员工如果参与经商,有可能存在相关利益,这不利于银行的风险管理和内控管理,也容易发生违法行为。
还需要指出的是,《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制度。
而上述三家银行在监管和法律的重重要求下,相当于层层失守,仍向银行员工发放经营性贷款,可谓明显的明知故犯。
而且,《商业银行法》还规定,商业银行违反本法规定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区别不同情形,取消其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商业银行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不过,在对三门银座村镇银行和温岭农商行的罚单中,5名受罚人员职务均为客户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