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生育政策,推动优生优育。要切实保障女性职工的就业合法权益。提高职业女性生育期间的津贴补助和医疗津贴水平,免除女性就业过程中的孕期、哺乳期的社会保险缴纳义务。加强对孕期性别歧视和孕妇劳动力歧视的惩罚力度,确保孕产妇享受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工作环境。进一步保障女性就业合法权益,落实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缓解就业性别歧视。构建性别平等、生育友好的职场氛围,让育龄妇女能够真正实现家庭与工作间的良性平衡。完善育儿假、产假、生育假等假期制度。增设夫妻双方共同育儿假,保障家庭生育权益,促进家庭生育积极性。规范男性陪产假制度,依法确定有利于照料婴幼儿的弹性工作方式。
探索和建立多种形式的托育服务,减轻养育负担。加大托育服务供给。持续加大政府的财政投资力度,不断鼓励公办托育机构建设和发展,提高托育建设补贴标准,进一步降低普惠托育机构的开办成本。采取公建民营、奖励补助、购买服务、运营补贴等多种补贴和支持方式,推动普惠机构运营成本持续降低。优化托育资源配置。大力加强高质量托育机构建设,切实提高托育质量成为婴幼儿照护服务应有之义。政府要加大投入,完善托育机构基础设施,优化师资配置,提高托育水平和质量,切实解决优质教育资源短缺的问题。为降低托育成本、提高托育水平、促进托育事业长效发展,要积极探索建立健全与托育服务相配套的支持政策,在税收、住房、人才、土地等多方面做出不懈努力,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持续健康发展。
优化教育政策,减少教育压力。加大对家庭的经济扶持力度。政府应尽可能全面考量孩子教育成长的全周期,为家庭提供长期的教育保障,实行差异化的个税抵扣及经济补贴政策,完善从怀孕保健到学历教育结束的全面鼓励生育体系,包括教育津贴、家庭个税抵扣以及对不符合交个税标准的低收入人群实行直接经济补贴等。推进优质教育资源均衡配置,精准施策和供给。农村地区的教育总体上落后于城镇地区,而学前教育更是农村地区的教育盲区,学前教育落后、不规范、滞后等问题阻碍农村幼儿发展成长。要加强农村地区的教育政策宣传,深入普及教育知识,政府牵头教育机构建设,加大城乡之间学前教育人员流动,规范办学标准,促进农村地区幼有所育实现。国家要不断加大对偏远地区教育的扶持力度,采取地区帮扶机制,加大教育财政投入,提供推动幼有所育实现的物质保障、制度支持、人才支撑等,促进偏远地区实现幼有所育、幼有优育。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中国共产党百年奋斗中坚持人民至上经验研究”(22ZDA009)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吉林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基地)
作者:邵彦敏 刘芙彤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