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4民特323号
申请人:刘英魁,男,197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洋,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冠,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泽汇金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科苑路清华信息港科研楼5层515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蒲罡。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登攀,山东环周(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子筠,山东环周(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刘英魁与被申请人深圳市泽汇金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泽汇金合伙)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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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刘英魁提出的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均不能成立,对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刘英魁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刘英魁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郭 奕
审 判 员 朱秋菱
审 判 员 于颖颖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 程 宏
书 记 员 高 凡
不到两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