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钠股份、时任董事长陈环被公开谴责:七个月内,子公司多次以“预付货款名义”对外出借资金累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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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因控股子公司及其子公司在七个月内,多次以“次以预付货款名义”对外出借资金累计约3.07亿元,并且该事项未履行审议程序并对外披露信息,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4 月修订)》、《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的相关规定,顺钠股份(000533)以及时任董事长陈环被深交所公开谴责。

  此前违规难逃被“追责”

  据深交所披露的《关于对广东顺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深证上〔2023〕127 号,根据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122 号)查明的事实,广东顺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钠股份”)存在以下违规行为:2018 年 1 月至 7 月,顺钠股份的控股子公司浙江翰晟携创实业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舟山翰晟携创实业有限公司多次以预付货款名义向三家供应商支付款项,合计约 3.07 亿元,该预付货款的实质为对外出借资金,占顺钠股份 2017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19.4%,顺钠股份未履行对外财务资助的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深交所表示,顺钠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4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 7.4.3 条、第 7.4.4 条、第 7.4.9 条的规定。

  同时,顺钠股份时任董事长陈环未能恪尽职守、勤勉尽责,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4 月修订)》第 1.4 条、第 3.1.5条、第 3.1.6 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 4 月修订)》第 17.2 条、第 17.3 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2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深交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一、对广东顺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二、对广东顺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陈环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或缘起当年涉嫌非法集资案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浙江翰晟携创实业有限公司对外借款当年,正值全国重拳整治非法集资,而浙江翰晟携创实业有限公司当年也牵涉了杭州P2P平台要案。

  根据万家乐(广东顺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曾用证券简称)2018年12月28日披露的《关于控股子公司办公场所被查封的进展情况公告》,广东万家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控股子公司浙江翰晟携创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翰晟”)于 2018 年 10 月 19 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分局查封了办公场所,现场大量相关物品、资料被带走,部分电脑、文件资料、银行 U 盾等物品被查封。浙江翰晟基本存款账户被冻结。公司董事长陈环(亦是浙江翰晟董事长)已经被逮捕。

  而浙江翰晟携创实业有限公司上述事件对广东顺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的业绩直接造成了重击:当年归母净利润显示亏损9.68亿元,而本年度业绩亏损的主要原因是:公司对商誉及债权等不良资产计提减值损失约 8 亿元的影响。其中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浙江翰晟携创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翰晟”)的投资及债权计提全额减值准备约 7.94 亿元。

  笔者注意到,随后,顺钠股份的业绩虽有恢复,不过也在2020年度收获大增长后,在2021年度继续转为亏损。公开数据显示,2018年至2021年,顺钠股份的净利润分别为-9.68亿元、0.03亿元、0.86亿元、-0.13亿元。

  对于该控制子公司的最新情况,即根据顺钠股份2022年度半年报,因牵涉草根投资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本公司之子公司浙江翰晟于 2018 年 10 月 19 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分局查封了办公场所,银行账户被冻结。浙江翰晟董事长陈环(顺钠股份公司时任董事长)被逮捕,浙江翰晟及其子公司截至 2022 年 06 月 30 日其他应收款余额合计 598,808,249.59 元,其中余额最高的三家供应商(国商投、传化、万向)的其他应收款(原预付款)合计 582,977,755.62 元,因预计无法收回该三家供应商的预付款,2018 年末浙江翰晟及其子公司已将该余额全额计提了减值准备。为追收欠款,浙江翰晟及其子公司于 2019 年分别起诉该三家供应商。

  报告显示,以上起诉传化、万向的两起诉讼案一、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从合同的订立、履行、资金流转、后续协商处置过程以及陈环等人的陈述来看,本案双方当事人缺乏真实的货物买卖目的,所涉资金本质上是借贷资金,而非舟山翰晟主张的买卖合同关系中的货款。案涉交易系舟山翰晟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闭合循环交易的形式进行资金拆借,双方并不存在真实的买卖合同关系。法院在庭审中已依法向舟山翰晟行使释明权,告知其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和理由,但舟山翰晟经释明后仍不变更,故本案裁定驳回舟山翰晟的起诉。

  并且,2021 年 11 月 15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对以上两起再审案件作出最终裁定:驳回舟山翰晟携的再审申请。基于各级法院对诉传化和万向案件的裁定结果,舟山翰晟分别向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和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诉讼状,起诉万向、传化、陈环对原告财产损失承担共同侵权责任。两法院分别于于 2022 年 1 月 21 日和 2022 年 2月 28 日发出了案件受理通知书。截至财务报告日止,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图片来源:深交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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