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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本所对证券交易中的下列事项,予以重点监控: (一)涉嫌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操纵市场 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证券买卖的时间、数量、方式等受到法律法规及 本所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限制的行为; (三)可能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异常交 易行为; (四)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明显异常的情形; (五)证监会或者本所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事项。 6.2 可能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异常交 易行为包括: (一)虚假申报,即不以成交为目的,通过大量申报并 撤销等行为,以引诱、误导或者影响其他投资者正常交易决 策; (二)拉抬打压,即大笔申报、连续申报、密集申报或 者以明显偏离证券最新成交价的价格申报成交,期间证券交 易价格明显上涨或者下跌; (三)维持涨(跌)幅限制价格,即通过大笔申报、连 续申报、密集申报,维持证券交易价格处于涨(跌)幅限制 状态; (四)单个账户、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或者涉嫌关 联账户之间大量或者频繁进行自买自卖、互为对手方的交易 或者反向交易; (五)通过大笔申报、连续申报、密集申报或者以明显 偏离合理价值的价格申报,意图加剧证券价格异常波动或者 影响本所正常交易秩序;(六)通过计算机程序自动生成或者下达交易指令进行 程序化交易,影响本所系统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 (七)交易价格明显偏离合理价值,涉嫌通过证券交易 进行利益输送; (八)在证券价格敏感期内,通过异常申报,影响相关 证券或者其衍生品的交易价格、结算价格或者参考价值; (九)对单一证券在一段时期内进行大量且连续的交易; (十)利用其他相关市场的交易影响证券交易,或者利 用证券市场交易影响其他相关市场交易; (十一)证监会或者本所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异常 交易行为。 本所对投资者以本人名义开立或者由同一投资者实际 控制的单个或者多个普通证券账户、信用证券账户以及其他 涉嫌关联的证券账户(组)进行合并监控。

6.3 证券交易价格或证券交易量明显异常的情形包括: (一)同一证券营业部或同一地区的证券营业部集中买 入或卖出同一证券且数量较大; (二)证券交易价格连续大幅上涨或下跌,明显偏离同 期相关指数的涨幅或跌幅,且上市公司无重大事项公告; (三)证监会或者本所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异常交 易情形。 6.4 本所根据市场需要,可以联合其他证券、期货交 易所等机构,对出现第 6.2 条第八项、第十项等情形进行调 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