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于有人提这个问题了,这就好像马化腾说要把微信送给张小龙一样,凭什么啊?股东们能能同意吗?与辉同行是百分百属于东方甄选的,也就是属于全体股东的,东方甄选是公众公司,有问过全体股东吗?希望能有个详细的说法和法规指引,不然港交所真的是越来越无法无天了。